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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市监发〔202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川市监发〔2023〕26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大数据管理局:

现将《四川省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大数据中心

2021年12月9日

四川省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学校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信用管理,推动学校食品安全信用联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范围内的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为四川省范围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提供食品和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学校食堂承包经营者、集中用餐校外配送单位、学校食堂食品及食品原材料供应者以及校园内其他食品经营者等市场主体(学校自办食堂除外),按照本办法接受信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的信用信息是指,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从事与学校食品安全有关的经济和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记录,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管理信息。

(一)主体基本信息:包括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许可证信息、许可证换发及变更情况、法人和质量安全负责人情况、产品品种、执行标准、停产情况以及委托加工等信息。

(二)监督管理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信息;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及不合格产品或问题产品处理情况等抽检监测信息;违法类型、违法内容以及查处结果等违法行为查处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及处置信息;其他政府部门通报涉及企业食品安全的信息。

(三)社会监督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举报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行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等信息,履行食品安全信用承诺信息。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归集共享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做虚假信用承诺或违反信用承诺的,学校负责在相关信用管理平台录入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有关信息。

信用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共享、谁负责”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场监管、教育行政主管、学校行业主管、发展改革、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及时掌握、动态跟踪学校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工作进展和解决相关问题。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学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目录清单、信用档案标准、信用风险评价指标和模型、信用风险评价实施办法,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信用评级,并对学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牵头相关部门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信用管理,指导学校录入,审核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信息,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与工作考核,依照管理职责分工共享学校日常管理相关信息。

发展改革部门参与学校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推进学校食品安全信用管理有关工作。

省大数据中心依托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归集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用数据,与有关部门、单位共享信息,依法在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公示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情况,为开展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条 学校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者所签合同,应当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学校应监督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在食品食材和服务招标采购活动中,不得向严重失信,且未恢复信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材、服务或发包食堂经营或委托其生产。

第八条 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时就经营资质、食品食材和服务质量以及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流程等作出食品安全信用承诺。

第九条 有关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其承诺的内容实行失信约束,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将有关结果通过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托学校食品安全联合信用数据库,按照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对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信用分级评价。

学校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等级以1年为一个信用评定周期,信用等级分为守信、基本守信、失信和严重失信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学校食品安全进行大数据监测,以便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通过省大数据中心将风险大数据分析结果推送给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评定周期内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应当评定为守信级别:

(一)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均为符合的;

(二)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结果均为符合的;

(三)未因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责令整改、撤销行政许可等违法行为处理的;

(四)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由监管部门作出结论性意见的。

第十三条 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评定周期内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应当评定为基本守信级别:

(一)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不符合次数少于两次(含)的;

(二)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结果不符合次数少于两次(含)的;

(三)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就其违法行为作出结论性意见次数少于两次(含),且其处罚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

(四)因受到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受到监管部门责任约谈不超过两次的。

第十四条 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评定周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评定为失信级别:

(一)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不符合次数两次以上的;

(二)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结果不符合次数两次以上的;

(三)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次数超过两次,但其处罚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