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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登记迁移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登记迁移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迁移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纳税人迁移清单

2.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3.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

4.税务登记迁移申请审批表

5.纳税人迁移操作流程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迁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后的税收管理工作,保持税收管理、征管数据的延续性,简化相关税收管理程序、方便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总局制定的相关业务处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变化主要包括因行政区划或经济管理体制调整由税务机关发起的征管范围调整以及因纳税人自身原因由纳税人申请发起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

本办法所称税务登记迁移(以下简称迁移)只针对前款所列原因引起的重庆市内跨区县局迁移。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税务登记迁移的原主管税务机关称为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新的主管税务机关称为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条  由税务机关发起的迁移,以市政府、市地税局等单位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实施;由纳税人发起的迁移,以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迁移申请审批表》为依据,经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实施。

第五条  由税务机关发起迁移的纳税人,应包括除“注销”、“非正常户注销”状态以外的所有类型纳税人。

第六条  由税务机关发起的迁移,迁入、迁出的期间应自上一个征收期结束后开始,下一个征收期开始前完成,具体期限在《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中列明。

由纳税人发起的迁移,税务机关原则上应自受理纳税人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完成。

第七条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形成的业务处理事项,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区别不同情况,通过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以下简称DS3.0)提供的迁移模块进行处理。

第八条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不需要变更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允许纳税人继续使用原税务登记证件。

第九条  因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引起税务登记相关信息变更需传送至国税机关的,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通过重庆市国地税信息交换平台进行相应信息交换。

第十条  对纳税人有效期内的涉税证明、涉税资格认定、涉税审批备案(包括已经或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核定等税务管理事宜,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中予以说明,迁入地税务机关应继续执行,但对有足够理由认定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做出决定是错误的,应予以撤消;对于有效期结束或纳税人权利、义务条件发生变化的,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发起的迁移,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规定的迁移期限内清缴纳税人的欠税、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