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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3〕205号  200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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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民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乐市地税发[2003]48号)收悉。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评估增值的资产,通过资本公积转增个人实体资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