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动汽车充电桩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以下简称《
强制管理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电动汽车充电桩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范围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范围按照《
强制管理公告》要求执行。其中,电动汽车充电桩于2023年1月1日实行强制检定。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国家目录》,详见附件),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国家目录》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目录实施。
二、强制检定工作程序要求
(一)使用电动汽车充电桩等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计量器具使用者)应按照《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广东省计量强制检定管理平台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1〕2020号)等要求,依法在广东省计量强制检定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强检平台)上进行备案、申请检定。
(二)强制检定机构在检定前应核验送检计量器具是否已经备案,核对器具编号等信息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并审核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数量和用途(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计量标准器具)的合理性。对数量明显超过合理数量或用途明显不符的,不纳入停征范围、不实施强制检定。
(三)列入《国家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等规定,查验型式批准证书信息、报告。计量标准器具申请强制检定的,强制检定机构应查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对不属于《国家目录》中所规定的计量器具或不属于计量标准器具的,不纳入停征范围、不实施强制检定。
(四)检定完成后,强制检定机构应当按要求将检定结果等信息上报省强检平台。强制检定机构应确保强检工作完成率、使用单位注册审核按期完成率、计量器具备案审核按期完成率、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完检率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要求。
(五)按照《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