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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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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战时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及平时为抢险救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的基本报知工具,包括防空警报器、控制和通信设备、专用线(电)路、频率、警报视频设备、警报设备工作间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市财政、建设、规划、电信、电力、新闻、无线电管理、户外LED电子显示屏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各部门、各单位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全市防空警报网的规划、建设、改造,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组织技术培训。

(二)负责由市建设的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三)负责总控制设备(无线遥控接收、发射设备和有线控制系统)的维护管理。

(四)负责防空警报值勤、信号发放和检测。

(五)指导各区做好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定期对全市防空警报设施进行检查。

(六)根据负责维护管理防空警报设施状况和开展人防各项工作需要,编制年度人防资金使用计划。

第六条 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区内防空警报设施的值勤、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各区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区年度人防建设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安排,专款专用。

(三)定期对所属防空警报设施进行检查和试验,配合市人防主管部门组织防空警报试鸣。

(四)及时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防空警报事故并积极查处,及时恢复。

(五)协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防空警报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等项工作。

第七条 防空警报器及附属设施所在单位职责。

(一)负责设置在本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含中继设备、分控设备和终端设备),指定专人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值勤、维护、管理工作,保证防空警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二)积极配合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防空警报鸣响试验和检查,组织专人监听,发生事故及时向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三)做好发放防空警报信号保障工作。

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电信、供电、广播、电视、户外LED电子显示屏管理等部门职责。

(一)无线电管理部门无偿保障人民防空专用频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混用或干扰。

(二)电信部门对防空警报网所需的通信线路实施无偿和优先保障;对设置在电信机房的防空警报设备无偿提供工作条件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三)供电部门要保障防空警报设施的不间断电力供应,在安装、迁移防空警报设施时,应当予以协助。

(四)新闻、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战时必须优先传递、播放防空警报信号。平时要协助市人防主管部门播放防空警报试鸣通告,做好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公告工作。负责设置在本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含中继设备、分控设备和终端设备)的值勤、维护、管理工作,确保防空警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五)户外LED电子显示屏主管部门协助人防主管部门做好户外LED电子显示屏的人防警报接收装置的安装工作,其经营单位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在防空警报试鸣和发生紧急事故时,优先传递和播放警报信息。



第三章    警报信号及发放权限

第九条   警报信号的种类。

(一)防空袭警报信号。

1.防空袭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重复3次。

2.防空袭紧急警报:鸣6秒,停6秒,重复15次。

3.解除防空袭警报:长鸣3分钟。

(二)灾害(消防)警报信号。

1.灾害(消防)警报:连续短促长鸣3分钟。

2.解除灾害(消防)警报:长鸣1分钟,重复3次。

第十条 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最高首长发布命令;灾害(消防)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市长发布命令;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过防空警报网向全市发放警报信号,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户外LED电子显示屏等同时传递警报信号。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动用防空警报设施和发放警报信号。

第十二条 军队、电信、广播、电视及其它有关的通信系统,战时应按规定优先传递防空警报信号,各单位通信设施必须为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提供方便。



第四章  防空警报鸣响试验

第十三条 每年9月18日为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日,鸣响试验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在试鸣前五日向全市发布通告。

第十四条 防空警报设施进行日常检修时,如需做检测试鸣,必须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鸣响试验严格按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更新、搬迁、拆除

第十六条 防空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