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省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3-03-04 云国税发〔2003〕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9〕4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我省各地国税系统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
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省商贸企业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在堵塞税收漏洞、强化
增值税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从各地上报的情况看,评估工作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为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评估岗位职责及规程增加以下内容,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由主管局领导负责,税政部门牵头,稽查部门参加组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小组”)。
二、评估岗位职责
(一)根据初评结果,对评估对象的生产经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分析,找出存在的疑点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评估指标有1项以上(含1项)属于异常的异常户,将其《商贸企业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移交传递岗位;传递岗位不单独分设的,评估岗位填写《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