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创业导师服务工作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5〕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3年12月26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创业导师在促进创业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加强我市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 粤府〔2015〕2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深府〔2015〕70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队伍建设
创业导师是指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募的,具有创业指导专业知识或能力,为自主创业人员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专家学者、企业家或其他专业人士。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统筹规划,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实现创业导师资源全市共享。
二、创业导师招募
创业导师招募应按专业、行业类别合理配置,涵盖法律、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以及财务管理等不同领域。
(一)招募条件。
创业导师应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具备丰富创业实践经验或创业指导能力。创业导师可以从下列人员中招募:
1.有成功创业经历,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创业者;
2.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法人组织中的职业经理人和专业人士;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从事相关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
4.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人员;
5.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招募流程。
1.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发布招募公告;
2.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