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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连云港市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连云港市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1〕2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8〕167号规定, 保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连云港市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连云港市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基本医 疗,根据《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区范围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均可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自本办法施行之月或者失业之月起,可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或续保手续,并按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9%缴纳;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月6元缴纳。

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实行按年缴费。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缴足下一年度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基金。

第四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享受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且缴费未中断的,连续缴费后,医疗 保险关系自然接续。

(二)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缴费中断的,须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自缴费后3个月内只能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3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自缴费后6个月内只能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三)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按月享受退休养老待遇,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从参加医疗保险之月起连续缴费,且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参保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须补足十年,补缴年限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0年7月31日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