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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4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以更高的标准提质量、创品牌、树信誉、拓市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质量竞争优势,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现就深圳标准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圳标准是政府、社会团体、产业联盟和企业制定的有关经济、社会、城市、生态、文化发展和政府服务等各个方面的先进标准及规范的集合,是深圳质量的量化与规范。

  二、标准决定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以国际一流标准为标杆,加快构建覆盖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多层次、高水平的深圳标准体系,推动深圳标准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在若干重点领域成为国际标准引领者,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

  三、深圳标准建设应当遵循质量引领、创新发展,瞄准一流、开放构建,重点突破、全面推进,政府推动、多方参与的原则。

  四、市政府可以根据特区实际,借鉴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制定引领性、创新性的深圳标准。

  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落实国家安全工作需要的,市政府可以组织制定特区技术规范。

  五、鼓励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以国际一流、行业最高为标杆,制定发布社会团体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建立行业先进标准体系,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