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6〕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地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省地质灾害多发,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矛盾突出,地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适应。加强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也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决定》精神,促进我省地质工作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加强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
(一)加强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决定》“四个统筹”的要求,深化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运行机制,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为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
(二)加强地质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统筹资源勘查与环境保护,全面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坚持适度超前,遵循地质工作规律,超前部署和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坚持完善体制,健全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和地质勘查体系,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坚持依靠科技,广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推进地质工作现代化进程。
三、加强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在主要成矿区带和重要经济区域,开展多目标、多技术、多学科的区域地质调查。开展江山—绍兴断裂带构造演化与成矿作用、中生代火山活动与成矿作用、变质岩基底的相互关系及成矿作用等重大地质问题研究,提高地质科学研究水平。开展主要农业产业区(带)的农业地质环境调查和基本农田土地质量调查评价工作,注重成果转化应用,为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服务。开展环杭州湾城市群以及其他大中城市和重要城镇的城市地质调查,建立三维城市地质信息管理系统,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基础地质信息服务。开展海岸带、重要河(江)口及沿海岛屿综合地质调查,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沿海港口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滩涂养殖资源等提供依据。
(二)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按照立足优势、攻深找盲、重点突破的要求,加强铜、铅、锌、金、银、钼等重要金属矿产,以及萤石、叶蜡石等优势非金属矿产的勘查。优先部署重要成矿区(带)的矿产地质调查,开展全省重要矿产资源的远景评价、成矿预测及综合研究,科学评估区域矿产资源潜力,为合理部署矿产资源勘查提供依据。在诸暨—绍兴、龙泉—遂昌、庆元—景宁、青田—天台、开化—建德等重要金属成矿区(带),武义—东阳、遂昌西部—江山、仙居—新昌、常山等重要萤石成矿区(带),泰顺、青田、松阳等重要叶蜡石成矿区,衢州—寿昌铀成矿区(带),合理部署矿产勘查评价工作。加强地热水资源勘查,重点开展嘉兴、杭州等平原区的地热水勘查工作。
(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继续做好全省重点县(市、区)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抓好全省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程的实施,健全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灾网络,提高汛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与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沿海平原、河谷盆地区地下水动态调查与应急水源地勘查评价,建立和完善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农业地质环境、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和预测预警系统。做好新农村建设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勘查评价,搞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建设的地质勘察工作,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推进地质遗迹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四)实施矿山地质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鼓励正在开采的金属矿山和重要非金属矿山,按照探边摸底、外围拓展的要求,开展矿区外围及深部的矿产勘查工作,做到综合勘查、评价,提高资源利用率。推进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开发利用、尾矿回收利用和循环利用。推进矿产资源特别是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精深加工,提高资源附加值。加快实施省、市、县三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工作,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进一步落实采矿权人对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责任。深入实施“百矿示范、千矿整治”工程,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做好矿山关闭和复垦阶段的地质工作,促进矿地资源综合利用。
(五)推进地质资料高效利用。认真贯彻《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令第349号),加强工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开展地质资料保密清理。全面公开地质资料目录和公益性地质资料,推进地质资料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建设,加快基础地质图文数据的更新,依法向社会提供共享、便捷、高效的地质信息服务。
四、完善地质工作的体制机制
(一)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省政府主要负责全省性、跨区域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加强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省级财政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经费等列入预算,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顺利开展工作。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施公益性地质调查,优选项目承担单位。对目前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省级矿业权出让所得(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等进行整合,建立省级公益性地质工作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账核算,用于公益性地质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市)政府要建立公益性地质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公益性地质工作。
(二)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地方财政的投入力度,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从2007年起,省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并从省级矿业权出让所得(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等矿产资源收益新增部分中安排一定资金,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实行项目管理、专账核算,主要用于省内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的前期地质勘查项目,以及到省外、国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建立资源后备基地。对使用地质勘查基金在省内、国内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以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所得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省财政、国土资源、地勘等单位要加强基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基金使用效益。落实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的规定。
(三)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对勘查风险大的重要矿产资源,政府适当加大前期调查及勘查力度,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鼓励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能力。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
(四)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加大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完善市场规则,建设交易平台,强化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培育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上市融资。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矿业权、矿产储量评估机制和矿产储量评估师制度。
(五)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属地化国有地勘单位改革,支持国有地勘单位加快发展。允许国有地勘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转让收入中国家实际投入数转增国有资本金。认真落实国有地勘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对已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要按照当地的统一政策,增加投入,加快改善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在改革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