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过渡期结束后管理方式的通知
津财金〔202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2020年10月,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印发《
天津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明确由财政部门直接或委托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委托管理设立3年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按照财政部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经过3年过渡期,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资委等受托人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不断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过渡期结束后,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维持不变,即:对政府及其部门投资的金融机构,由财政部门直接或委托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对国有企业投资入股的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委托国有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