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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统筹盘活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统筹盘活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财资〔2023〕23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市围绕规范加强资产盘活、提升资产使用效益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按照市委主要领导批示指示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性资产盘活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 ( 国办发〔2022〕19号)、《 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统筹盘活改革的实施意见》(鲁财资〔2023〕1号)等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济南市资产盘活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盘活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省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助力“强省会”目标建设,赋能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推进各类国有资产盘活利用,建立健全资产盘活工作机制,通过自用、共享、调剂、出租、处置、市场化运营等多种方式,提升资产盘活利用效率,为建设“强新优富美高”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基本原则

  1.集约高效。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在全面摸清资产底数的基础上,强化资产统筹管理与集约利用,推进存量资产充分调剂共享,将新增资产配置与存量资产有机结合,切实提高资产配置和使用效益。

       2.全面覆盖。坚持“应盘活尽盘活”,将行政事业单位闲置、低效运转的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和家具、大型仪器、软件等资产全面纳入盘活范围,探索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资产盘活方式,稳妥扩大盘活覆盖面。

       3.因地制宜。结合不同地区和单位实际,区分不同资产类别,灵活采取统筹盘活方式,最大限度挖潜增效,实现存量资产和新增投入良性循环,让资产“动”起来、“活”起来,全面提升经济社会效益,更好服务改革发展大局。

       4.健全机制。总结各级各部门好的经验做法,构建职责清晰、运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筹盘活机制,健全完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入、绩效、报告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体系。

       二、认真夯实资产盘活基础

      (一)全面动态掌握资产家底。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全面摸清存量资产底数,真实反映在用、低效、闲置、待报废以及对外出租等资产使用状况,形成待统筹盘活资产清单。各部门单位要加快推动在建工程按程序转为固定资产或公共基础设施。新增资产超过6个月未能有效使用的,应纳入待统筹盘活资产清单。对纳入清单资产要首先在本部门单位盘活利用,对部门单位无法有效盘活的,由财政部门负责整合优化和统筹盘活,打通部门间资产盘活利用通道。

      (二)加大资产绩效管理力度。健全完善资产绩效管理制度,以厘清职责、科学配置、高效运行和规范处置等内容为重点,建立资产管理全面评价和重点行业专项评价相结合的资产绩效评价体系。采取部门自评、财政抽评等方式,对资产管理和统筹盘活成效进行全面评价。加大评价结果运用力度,建立与预算安排、资产配置、资产盘活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以绩效促管理、以绩效促盘活的改革目标。

      (三)加快资产大数据建设应用。将资产管理全面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现与预算编制、会计核算、政府采购和非税收入等业务环节的深度融合,建立预算资金形成资产的全链条管理机制。加快资产管理大数据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物联网技术开展资产动态监测,准确核算和动态反映资产配置、使用、存量等情况,全面展示可共享、可调剂、可运营等资产信息,强化大数据分析利用和风险预警,为资产统筹盘活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参考。

       三、全面提升资产配置效率

      (一)优化新增资产配置方式。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配置可行性论证机制,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大型设施设备鼓励采用租用方式配置,确实无法解决的,再本着厉行节约、控制成本原则选择购置、建设等配置方式。稳妥推进资产租赁配置改革,积极在各领域探索推广“以租代购”方式配备更新资产,从源头上优化资产配置效率。

      (二)强化资产配置预算功能。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健全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存量资产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机制,充分结合存量资产使用状况审核新增资产配置,切实提高资产配置科学性、合理性。对资产闲置浪费严重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停止批复或压减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通过预算约束推动资产统筹盘活利用。

       四、充分挖掘资产使用潜能

      (一)加强资产统筹调剂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在用资产使用价值,对能够通过功能挖潜、修旧利废或到期仍能够使用的资产要继续使用,切实做到物尽其用。对使用价值大、利用范围广的低效、闲置资产,或因技术原因需要更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调剂使用,调剂到使用需求较大或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部门单位,最大程度激发资产潜能。

      (二)加大资产共享共用力度。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要结合实际筛选具备条件的资产开展共享共用,建立符合行业资产管理规律的共享共用机制。高等学校要以仪器设备设施类资产为重点,建立集中管理和集约利用机制,将分散闲置的资产进行有效整合,实行统筹布局、统管共用。探索依托资产运营平台推动各类仪器设备、文体设施、软件资产、数据资源等资产面向社会开放。

       五、深入推进资产市场化运营

      (一)规范资产出租处置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利用率低、难以调剂利用的资产,按照权限批准后,可以进行市场化出租。加快推进长期积压的待报废资产处置进度,解决“销账难”问题。资产出租、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事项,原则上应当通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除另有规定外,资产出租以及有偿转让、置换等资产处置,应当按程序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创新资产集中运营模式。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探索资产统一管理运营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建资产运营平台或委托专业机构,整合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资产,实行专业化、市场化、集约化运营。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资产统筹盘活改革,支持运营平台或专业机构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运营效益。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探索畅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与经营性资产转化机制,规范决策审批程序,理顺资产权属关系,为资产市场化运营创造制度条件。

      (三)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全面落实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等简政放权政策,建立符合科技成果管理规律的资产管理制度,充分激发改革创新活力。深化市级科研院所和市属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探索依托政策性、功能型国有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将教学科研优势与市场赋能优势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资产向现实生产力盘活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