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预执〔2016〕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各有关商业银行:

根据《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29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16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业务。

本细则所称国库现金,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存放在省级国库的财政资金。

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省级库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以及支付流动性基础上,实现保值增值。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应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操作,确保资金安全。

(三)协调性原则。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应充分考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与货币政策操作保持协调性。

第四条  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期以内。

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暂时闲置的国库现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提供足额质押并向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支付利息。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开展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每期操作前进行必要的沟通。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预测浙江省本级国库现金流量,在确保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商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拟定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年度计划,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定期存款操作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在浙江省法人银行或浙江省省级分行。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参与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四)为当年度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每年组建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参与银行团。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及参与银行团成员三方共同签订年度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协议,载明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存款银行国库定期存款收款账户等信息。协议签订后,年度内每期国库现金管理不再单独签订协议,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及时变更。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制定分月操作计划。每月25日前,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将下月操作计划分别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将具体操作信息分别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执行中有调整的,及时上报更新的操作信息。

第十一条  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成立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招标小组,小组成员由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人员构成。

每次公开招标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省财政厅网站、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杭州中心支行子网站公告信息,招标完成当日公布经招标小组成员一致确认的结果。

第十二条  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操作当日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在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的浮动水平范围内由各商业银行根据商业原则自主投标确定。

第十三条  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应严格控制单一存款银行存款比例,防范资金风险。单期存款银行一般不得少于5家,单家存款银行参与当期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定期存款总额的25%。单一存款银行存放的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不含宁波)的10%,不得超过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余额的20%。

 

第三章  定期存款质押和资金划拨

第十四条  存款银行取得国库定期存款,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提供质押品。质押品应为可流通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质押的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面值数额分别为存款金额的105%、115%。

第十五条  存款银行应按规定在“国库定期存款”一级负债科目下设置“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账户,用于核算存入、归还的省级国库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将“国库定期存款”增设及科目变动情况报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备案。该科目纳入一般存款范围缴纳存款准备金。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债登”)开设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质押账户,登记省财政厅收到的存款银行质押品质权信息。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办理具体质押操作。

第十七条  存款银行应于每期中标结果公布后第2个工作日11:00前足额提供质押品。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应在存款银行提供质押品当日通过中债登业务客户端完成质押操作,并将质押情况于当日告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确认存款银行足额质押后,次1个工作日11:00前向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开具划款凭证,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当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资金划拨至存款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存款银行收款后,最迟次1工作日向省财政厅开具定期存款证明,载明存款银行名称、账号、存款金额、利率、期限、起息日和到期日等要素内容。

第十九条  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存续期内,省财政厅负责对存款银行质押品实施管理,确保足额质押。

第二十条  存款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存款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