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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市建委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市建委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建发〔20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9年 11月 21日规定,继续有效

滨海新区建交局及各功能区建设局,各区建委、各区审批局,海河教育园区经建局,各相关行业协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建设系统信用体系建设,经我委研究,制定了《市建委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具体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努力创新社会治理手段,加快建设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公开与共享,将建设市场管理积极融入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监督、警示和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态势,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通过制度完善和积极实践,要在2018年基本形成完善的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实现建设系统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国家部委信用信息共享交互系统等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共享,信息传递及时准确;以资质限制、招投标限制、房地产开发限制、建设程序限制、报优评奖限制等为主要手段,确保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联合惩戒工作制度高效运行,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通过城乡建设领域联合惩戒措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

执行信用承诺制度,规范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内容。市场主体申报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事项时应作出信用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书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以及行政许可、资质审批、招标投标等活动的重要参考。违背信用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我市城乡建设领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失信被执行人列为日常监管重点,依法依规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以下统称失信被执行主体)等实施市场和行业限制、禁入措施。

1.建立建设领域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管理机制。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以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市联合监管系统”)所公布的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源头。各惩戒执行部门负责对接市联合监管系统,实时保持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同步。在20个工作日内,各惩戒执行部门要依据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审批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同步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执行情况实时汇总,统一及时反馈给市联合监管系统。

2.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限制。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相关惩戒执行部门要及时准确从市联合监管系统中采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将市场主体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情况,录入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限制市场准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对失信被执行主体申请办理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注册执(从)业人员,限制市场准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降低或撤销从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对以上管理事项采取市、区两级管理或委托管理的,相关区建设、审批行政主管部门要按以上规定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3.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对失信被执行主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限制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失信被执行主体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限制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4.招标投标活动限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和评标标准;在开、评标阶段,招标人、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