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川科政〔2023〕5号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产学研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促进重大科技专项顺利实施,根据《
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6月9日
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科技专项”)管理,促进重大科技专项顺利实施,根据《
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制定本规程。本规程是对《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关于重大科技专项管理的补充。
第二条 重大科技专项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任务,着力攻克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创新产品、支撑重大工程建设、服务重大公益民生,为服务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我省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重大科技专项属四川省科技计划的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类。重大科技专项下设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至5年。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服务于项目目标。
第四条 重大科技专项按照“政府主导,目标导向,集成推进,动态调整”的原则组织实施。支持创新联合体、高能级创新平台、科技创新领军企业等牵头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 重大科技专项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推荐单位、牵头单位在履行四川省科技计划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分级管理,每个专项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和执行专家组,每个项目设置跟踪专家。
第六条 科技厅负责重大科技专项的规划布局、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组织编制专项实施方案、制订管理制度,以及指南发布、项目征集、评审立项、检查评估、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推荐单位负责管辖或授权范围内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推荐,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检查项目组织实施,配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反映项目管理推进中的重大情况等工作。
第八条 牵头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指导、督促合作单位围绕项目目标,落实任务分工;及时报送项目重要进展、重大成果;制订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资金,落实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重大科技专项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本专项领域高层次专家组成,其中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为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实施提供咨询、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评审、评估、检查、指导、验收等过程管理工作;
(二)对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重大调整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对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和指导;
(三)对其他需要咨询的事项进行咨询。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不得承担或参加本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第十条 重大科技专项设立执行专家组,由本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负责人7人左右组成,其中设置1名专项首席科学家。执行专家组设立1—2名专项秘书,由首席科学家指定项目主研人员担任,负责协助首席科学家工作。执行专家组负责协助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重大科技专项日常管理,协助完成专项年度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组织开展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间的协作交流,促进重大科技专项整体实施;
(三)组织凝练重大科技专项标志性成果等。
第十一条 重大科技专项每个项目设跟踪专家1—2名。项目跟踪专家一般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担任,负责全程跟踪、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参与项目年度总结、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