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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国资委、四川省能源局、四川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国资委、四川省能源局、四川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能源局、总工会: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委《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1〕5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在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改、财政、经信、国资、能源、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共同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职工安置工作机制。要坚持企业退出与保障职工权益统筹考虑,把职工安置工作摆在更加突出重要的位置,注意把握节奏、力度和进度,防止因集中实施造成规模性裁员和失业。要建立和完善失业预警机制,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准确掌握职工就业失业状况,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将风险降到最低。

(二)企业是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职工安置的责任。各地要指导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确保职工安置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服务到位。职工安置方案必须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职工公布。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视为无效,不得实施。职工安置方案经民主程序通过后报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

(三)地方财政要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支持力度。中央、省和地方淘汰落后产能奖励(专项)资金统筹使用,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各级地方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淘汰后奖励、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后安排资金、按落后产能淘汰进度拨付资金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细化措施,狠抓落实

(一)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企业与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