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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无废城市”建设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无废城市”建设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财资环〔2023〕85号

发布日期: 2024-01-09
为加快推进我省“无废城市”高质量建设,推动城市绿色低碳转型,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无废城市”建设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江苏省“无废城市”建设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地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全面提升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统筹管理水平,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根据《江苏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江苏省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方案》《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无废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大对“无废城市”建设的投入。省财政采取“考核奖励”与“项目清单”相结合的方式,对“无废城市”建设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来源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三条  “无废城市”建设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生态环境厅下达奖励资金,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牵头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工作并制定考核办法,建立“无废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组织评审各市县“无废城市”相关项目,做好项目入库管理,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绩效自评价。

(三)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无废城市”建设项目的初审工作,指导本区域项目实施,督促项目单位按季度报送资金执行及项目进展情况,负责自评价等工作。

(四)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绩效自评价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源头减量类。采取技术革新、工艺优化、原辅材料替代等措施,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产生的项目。

(二)过程管控类。固体废物规范化分类贮存管理,收集转运体系建设的项目。

(三)末端利用处置类。补足本地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短板,提升飞灰、废盐等特殊类别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多种类别固体废物协同利用处置,以及其他具有环境效益高、公益性强等特点,可有效减少填埋量,节约土地资源的项目。

(四)保障体系类。制定固体废物专项规划、规章制度、生态环境标准规范等政策,搭建固体废物信息化、智能化监管平台,构建数字化监管体系的项目。

(五)“无废园区”“无废运河”“无废工厂”“无废集团”“无废学校”“无废社区”“无废乡村”“无废景区”等可推广可复制的“无废细胞”创建,其他有利于提升群众“无废城市”建设参与度和获得感的项目。

(六)支撑完成国家和省赋予的“无废城市”重点探索创新任务的项目。

第五条  奖励资金分为基础奖励、项目奖励和表彰奖励三项。基础奖励标准是每个设区市160万元/年、每个县(市、区)120万元/年。项目奖励标准与年度基础奖励总额相匹配,根据各地入库项目情况因素法分配。表彰奖励标准是每个设区市500万元/年。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