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港口岸线资源集约化利用的意见
甬政发〔201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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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港口岸线资源是我市最重要的战略性优势资源。优化配置岸线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岸线资源的利用效率,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市加快打造国际强港、建设海洋经济核心示范区和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客观需要。现就推进港口岸线资源集约化利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港口岸线资源集约化利用的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港口岸线资源在我市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岸线是港口发展的基础设施。丰富优质的港口岸线资源为宁波发展海洋经济、外向型经济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回顾改革开放30余年发展历程,宁波正是借助深水岸线资源优势,大力发展运输贸易、临港工业和港航服务业等产业,并带动出口加工、对外贸易和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大大提高了宁波城市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今后,我市推进打造浙江海洋经济核心示范区、实现“两个基本”仍然要依赖港口岸线资源,大力发展港口产业。
(二)认清我市沿海港口岸线资源现状。我市大陆海岸线总长872公里,岛屿岸线总长759公里。根据《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全市规划集中利用,即划入港口作业区的港口岸线总长170公里,其中港口深水岸线139公里。同时,港口规划作业区外还存在大量的适宜分散利用的、可建设万吨级以下中小型码头的港口岸线。至2012年年底,宁波港域已开发集中利用岸线约106公里,规划利用率62%,其中深水岸线82.4公里,规划利用率59%;剩余集中利用岸线64公里,其中深水岸线约56.6公里。剩余的可集中利用岸线主要位于象山港港区和石浦港区,开发制约因素多,利用难度大。
(三)正视我市沿海港口岸线利用存在的问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市主要港区功能布局分散,作业区规模小,不同货类作业区相互分割,造成后方堆场和集疏运混乱,降低了港口作业效率,增加了作业成本;部分企业自备码头深水浅用,而且使用效率低,甚至运营多年也达不到设计能力,形成岸线资源浪费;部分建设项目通过先占用港口岸线后方陆域,变相占用港口岸线,造成港口岸线无法利用;部分项目建设方案论证不足,平面布置与相邻项目协调不够,存在多占少用、优线劣用等粗放利用现象;规划作业区以外分散的中浅水岸线缺乏统一规划,存在盲目利用问题;后方堆场、集疏运配套不足,前方水域锚地不足,航道拥挤。
(四)大力推进我市港口岸线资源集约化利用。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国际贸易仍然处于上升阶段,扩大内需战略也必然刺激国内贸易大发展,现代物流的发展促进了装箱率不断提高。因此,大宗散货和集装箱运输将保持发展势头。宁波集装箱运输已进入平稳增长期,且该时期将持续较长时间。要维持世界一流大港地位,至少要达到港口集装箱年吞吐量3000万标箱的水平。目前,我市港口岸线资源日益紧缺,镇海、北仑、大榭等港区岸线基本开发完毕,全市可供大规模开发尤其是可供建设10万吨级以上大型泊位的岸线所剩无几。按现有规划,集装箱作业区全部建成后,集装箱码头的年通过能力仅有2500万标箱,同远期吞吐量目标仍存在一定缺口。其它货种也存在类似情况。唯有走港口岸线资源集约化利用之路,才能缓和岸线资源供给有限同需求旺盛之间的矛盾,才能实现港口的可持续发展。
二、推进港口岸线资源集约化利用的总体方向
(五)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港口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管理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港口规划为导向,以老旧码头整合改造为主要手段,着力推进港区功能优化调整,提高港口岸线利用效率,降低港口作业成本,增强港口国际竞争力,促进港口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打造国际强港、建设浙江海洋经济核心示范区和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提供基础保障。
(六)基本原则。一是强化规划控制,完善港口规划体系,着眼长远修编好《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健全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划使用港口岸线。二是整合主要货种,扩大作业区规模和专业化水平,完善后方堆场和集疏运配套设施。三是鼓励新建公用码头,优先保障内外贸和国家战略物资运输项目使用港口岸线。四是管理与技术创新,不断提高港口作业效率。五是形成以港口管理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配合,共同促进港口岸线资源集约化利用的机制。
(七)主要目标。到2020年,港口岸线资源集约化利用水平显著提高。港区功能布局更加合理,作业区规模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综合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主要货类单位港口岸线吞吐量显著提高。展望长远,宁波港口吞吐量始终保持世界前列地位。
三、建立完善的港口岸线利用规划体系
(八)完善港口规划体系。港口管理部门应按长远目标要求,深化港口总体规划,加快编制未开发或未全面开发的港口作业区规划,不断完善以港口总体规划为龙头、各港区和作业区规划相配套的系统科学的港口规划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沿海中浅水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和内河港口岸线利用规划。
(九)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规划、国土、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在编制有关涉及港口岸线的规划时, 应重点保护好深水港口岸线资源,并做好与港口总体规划的衔接,确保我市涉岸线相关规划的一致性。
(十)严格规划管理。港口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如需修订或者调整港口规划,应征得港口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四、切实做好利用港口岸线建设项目的服务管理
(十一)严格按照港口规划开发建设。各种涉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发改、交通、国土、规划、海洋与渔业、海事、水利等部门应共同维护规划的权威性,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涉港口岸线项目的行政审批、行政指导等管理职能中要严格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作出违反港口总体规划、相关港区规划及作业区规划的决定或者指导性意见。所有利用港口岸线后方的土地和前方海域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许可之前应征求港口管理部门意见。发改部门接受涉岸线项目咨询登记时应审查与港口规划的符合性,存在矛盾时应告知登记人。
(十二)推行港口作业区规划开发制度。对未开发或未完全开发的港口作业区,实行先规划、后开发制度,既可一次性开发,也可分期开发。
(十三)开展港口岸线使用合理性评估。根据《
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需要开展港口岸线使用合理性评估的建设项目,要会同有关部门并邀请专家,重点对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必要性、平面布置方案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论证评估。
(十四)确立以公用码头建设为主的方针。鼓励、吸引具有码头建设、管理和经营经验的大型港口经营企业投资建设公用码头。确需建设企业自备码头的,要服从港口统一规划和布局要求,预留货物集散公用通道和堆场,兼顾公用码头功能。鼓励园区和企业与专业化港口企业之间共建共用泊位。临港工业项目应将配套码头作为独立项目论证审批。
五、着力推进已利用港口岸线整合改造
(十五)实施“腾笼换鸟”工程。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鼓励通过调整、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港口岸线资源整合利用。支持现有码头按照集约化要求调整码头功能。推进老港区不符合集约化要求、不符合规划功能定位的码头依法搬迁、调整。码头经营主体改变或功能调整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港口管理部门报批。支持港口岸线后方与港口无关的工业企业迁移。
(十六)推进老旧码头优化改造。支持码头按功能连片式布置改造,实现作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