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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

浙国资监督〔2023〕3号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单位:

近年来,省属企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在省国资委的指导推动下,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15〕20号)、《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浙国资发〔2020〕7号)等制度文件要求,着力构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扎实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工作开展情况总体良好,已初步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有效维护了国有资产安全。但也要清醒认识到,部分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还不够完善,工作推进还不够平衡,效能发挥还不够充分,“不愿追责、不敢追责、不会追责”“零报告、零查处、零追责”等现象仍然存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79号)精神,我委按照“必要、急需、最小”原则,对浙政发〔2015〕20号文件有关责任追究范围、责任人处理、责任追究程序和时限等内容进行了补充细化(详见附件)。为扎实做好相关文件宣贯,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浙政发〔2015〕20号文件精神。各省属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站在守护好全体人民共同财富的高度,深刻理解责任追究工作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准确把握浙政发〔2015〕20号文件修订精神,推动责任追究范围进一步细化,追究处理方式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化,持续提升责任追究工作水平。要将贯彻落实浙政发〔2015〕20号文件作为推进依法治企的重要抓手,不断提升企业经营投资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持续完善违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各省属企业要加强对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持续构建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违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对照浙国资发〔2020〕7号文件要求,从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全面自查,补短板、强弱项,有针对性地提升责任追究体系效能和水平。对新设立的省属企业或新投资并购的子公司,要同步建立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工作制度,确保有效覆盖。要研究建立责任追究简易程序,对违规情况单一、违规事项清楚,以及对违规责任人追加违规处理等情况的问题线索,在确保责任追究质量前提下,优化工作程序,提升工作效率,加快解决长期挂账的违规损失问题。要对离职、退休人员以及境外、参股、金融类子企业违规责任追究工作等开展专题研究,做好相关制度机制储备。

三、进一步强化震慑遏制,严肃查处重大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各省属企业要严格落实经营投资负面清单管理要求,把“查大案、盯高发、治顽疾”作为做好责任追究工作的主攻方向,抓实抓牢违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要紧盯重大违规问题,重点查办省委省政府关注、省国资委交办的重大违规问题线索,对触碰国家法律法规“红线”的严重违规问题、省国资委三令五申严禁的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虚假业务问题、历经多届企业领导班子或多位负责人的“惯性”违规问题,以及涉及上市公司、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等予以严肃查处,坚决杜绝久查不追等“零追责”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