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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继续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公告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继续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公告
川财规〔2024〕1号

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川财综〔2017〕17号)第一条规定的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政策。

特此公告。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水利厅

2024年1月1日
关于《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继续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01月30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水利厅制发了《关于继续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公告》(川财规〔2024〕1号)。

一、起草依据

公告的起草依据是:《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

二、主要内容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川财综〔2017〕17号)第一条规定的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政策。

三、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四、解释权归属

公告由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负责解释。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川财综〔2017〕17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