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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8〕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08年7月21日


盐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和推动节约型园林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园林)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规划、国土、水利、林业、交通、房产、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绿线的确定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规划部门会同建设(园林)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绿线调整,由规划、建设(园林)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
第六条  规划、建设(园林)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
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确定防
护绿地、生产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明确不同规划区域各类附属绿地的规划指标。
第七条  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
(一)现有的公园绿地、 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河塘等水体及岸线;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经济林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五)公路两侧各50 米,铁路两侧各30 米以内;
(六)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安排绿化用地并确定绿线,符合标准的绿化用地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市政公用设施等,绿地率不低于 30%;
(二)居住 区绿地 率不低于40% ,高层建筑配套绿地不低于45%;
(三)机关团体、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以及体育场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45%;
(四)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面积比率不低于20%,次干递绿带面积不低于15% ,绿化景观道路绿带面积不低于40%。
前款第(一)、(二)、(三)项所列项目属于旧城改造的绿地率可降低5个百分点。园林式居住区、园林式单位的绿地率需适当提高。
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单位和居住区绿地率凡低于国家规定指标的,应制定绿地建设目标计划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拆违还绿、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逐步达到规定指标或使绿化覆盖率达到35%。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用地的规划必须达到规定的绿地率要求,各类含有绿化的综合用地的折算绿化用地的标准由市建设(园林)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制定。凡绿地率不达标又无补偿措施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建设(园林)部门参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会同规划部门确定不同类型绿化用地的界限,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划定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第十条  建设(园林)部门参加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会同规划部门明确绿地布局, 确定园林绿化配置的原则和具体方案,划定绿地的具体界限。

第三章 绿线的管制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时,需先征求建设(园林)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办理用地规
划审批手续时,必须征求建设(园林)部门的意见,确定绿地率指标和其他相关绿化要求。
各建设单位在改、扩建工程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和拆迁许可手续时,须附有建设(园林)部门审核的绿化现状资料和现有绿化的保护补偿措施,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改建、扩建工程不得减少原有绿地。绿化不达标的单位和居住区一律不得批准新的建设项目。绿化达标单位和居住区不得因新的建设项目而降低单位(居住区)的绿地面积。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和绿地更新改造方案,应当报经建设(园林)部门审查批准,绿地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园林)部门审查同意的方案进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桉照原审定的程序重新报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同时向建设(园林)部门申报绿化设计方案,绿化设计方案未经审批同意,规划部门不得核发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非绿地建设。不得违反规定损坏巳建成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任何活动。
因城市规划调整戒建设需要,确需改变城市绿线内用地性质的,应当提出确保城市绿地得到补偿的方案,并报建设(园林)部门批准后,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按规定报建设(园林)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可重新办理手续,再延长一年。
第十五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在确定绿地指标时应征求建设(园林)部门的意见;土地挂牌出让时,必须明确该宗土地绿地建设的指标、划定成片集中绿地的具体坐标;土地上的现有树木要作为特殊的地上附着物提出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生产绿地中生产和销售需要移植树木的,应保证生产绿地内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流、取土、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四章 绿地的建设
第十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 绿地、其他绿地等,必须按照《公园设计规范》、《盐城市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暂行标准》等规定,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九条  建设(园林)部门要监督绿线内绿化工程的建设,依法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各类工程建设应包括配套绿化的费用,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分期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必须制定同期建设方案。
各类绿化工程(包括单位、居住区的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都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建设前必须向建设(园林)部门报告,绿化建设时应接受建设(园林)部门的监督,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建设(园林)部门专项验收,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