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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省级部门收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省级部门收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8-16               苏财规〔201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1-17)规定,现行有效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收入预算管理,完善预算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及《江苏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研究修订了《江苏省省级部门收入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部门收入预算管理办法》 


  二○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印发 


  附件: 

  江苏省省级部门收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部门收入预算管理,规范收入预算编制和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09]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部门预算的所有省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省级部门)。 

  第三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省级部门应如实反映各项收入的预测数据,不得多报或少报。 

  (二)完整性原则。省级部门的收入预算要全面反映本部门的各项收入,不得漏项。 

  (三)准确性原则。省级部门要依据相关收入政策,分析收入增减变动原因,并参照往年收入完成情况准确预测下年度各项收入。 

  第二章  收入预算编制 

  第四条  收入预算资金来源包括: 

  (一)公共财政拨款(补助)收入。 

  (二)非税资金。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其他非税收入(银行利息、捐赠、房租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其他资金。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债务资金(银行贷款)。 

  (四)上年结转资金。 

  第五条  公共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是指用省级财力安排给省级部门的财政拨款(补助)资金,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省级部门可直接将省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拨款(补助)控制数作为财政拨款(补助)收入。 

  第六条  非税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收入,省财政部门核定安排给省级部门使用的非税资金作为部门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省级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项目组织的政府财政收入,根据规定,“教育收费”、“福利彩票发行费”、“体育彩票发行费”、“筹集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等项收费继续按照专户管理,其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所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财政专户上的历年滚存结余资金属于财政收入(不属单位收入),省级部门可以逐年申请使用,省财政部门按核定数额将资金缴入国库后下达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七条  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省级部门在测算非税收入时,要依据相关政策,并充分考虑影响收入的各项因素,预测年度预算收入,一般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国家和省政策调整及年度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或增加幅度较大的,省级部门需主动向省财政部门说明并提供合理的依据,以便省财政部门科学核定年度预算收支。 

  第八条  其他资金是省级部门自行向社会获取的资金,不属于财政性资金。 

  事业收入是指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银行贷款是指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发展规划按规定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并需按合同偿还本息的银行资金。银行贷款应从严控制,贷款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并逐步消化。有关单位确需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的,应从紧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抄送省财政部门备案(省交通部门因事业发展需要向银行贷款的,应提出申请报省政府审批,年初不编入部门预算)。除国家规定外,还贷资金不能用财政拨款(补助)资金偿还。 

  其他收入包括省级部门取得的利用外资资金、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省级部门在编制上述下年度收入预算时,主要根据上年收入情况和本年度增减因素准确测算,防止出现较大的误差。 

  第九条  上年结转资金是指省级部门历年滚存结余在基本户等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以下简称单位结余资金)。 

  省级部门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应如实反映单位结余资金的总额,不得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