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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税系统冠名发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订了《冠名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冠名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税系统冠名发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冠名发票,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地税机关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
凡申请印制、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三)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情形。
第四条 冠名发票应当通过陕西地税征管业务系统进行管理和监控。各级地税机关要全面加强对冠名发票领购、保管、开具的管理,确保所有管理环节在陕西地税征管业务系统中运行。
第五条 冠名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审批。
第六条 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需提出印制申请, 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冠名发票印制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发票领购簿》复印件;
(五)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六)冠名发票票样。
第七条 申请冠名发票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程序审批办理。
第八条   冠名发票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发票式样印制。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申请印制单位需要的,申请印制单位可根据管理需要自行设计,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受理审核。
第九条 对总公司在省内设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印制冠名发票的,由总公司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印制冠名发票,其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统一印制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