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的通知
深圳市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商品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及直播营销人员、行业协会,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各辖区监管局:
近年来,网络直播营销发展迅猛,展现出巨大发展活力和生机,在疫情背景下,对于拉动消费增长、促进灵活就业、满足群众生活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营销无底线、虚假、套路、流量造假、虚构交易、假冒伪劣、侵权违约,甚至播放一些鸡蛋在地里生长等违背基本常识的视频等问题乱象,损害群众利益,制约行业健康发展。为整治网络直播乱象,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按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市监〔2020〕175号)和《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根据《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全市网络直播营销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商品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及直播营销人员共同遵守:
一、严禁利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促销推广下列商品或服务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物品或者服务。
2.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或者失效、变质的商品。
3.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或服务。
4.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商品。
5.依法应当取得许可、备案或者强制性认证而未取得许可备案、认证的商品。
6.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产品)或服务。
7.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8.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专利权、特殊标志等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
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
10.处方药、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宣传营销的商品或服务。
11.烟草制品,包括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
12.依法应当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而未履行审查程序的特殊商品或服务。
13.学前教育至高中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幼儿园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服务。
14.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15.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16.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以及以食用为目的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1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网络交易的其他商品或服务。
二、严禁在网络直播中传播(采用)以下信息(行为)
1.含有不良导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以及恶搞、低俗、色情、软色情等违反公序良俗的营销内容。
2.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或其他可能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3.发布、传播违背基本常识的信息,以及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信息。
4.通过比较、对比等方式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5.促销推广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之外的商品或者服务时宣传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6.促销推广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时宣传具有保健功能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7.化妆品、美容商品(服务)宣传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或者普通化妆品宣称特殊化妆品相关功效。
8.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或者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形式作为奖品的价值超过五万元,以及有奖销售不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奖品为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的,未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等。
9.未清楚明示促销附赠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将附赠商品与销售商品混合计数误导消费者,隐瞒或者不清楚明白告知优惠券使用限定条件;或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未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10.没有同一交易场所(渠道)7日内交易记录依据,虚构原价,谎称降价、折价、减价,或者宣称将提价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
11.利用网络直播营销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有附加条件,而未显著标明条件,或者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时,未显著标明期限以及未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12.通过“刷单”“炒信”“好评返现”、谎称现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