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潍坊市市政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建发〔2023〕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23年12月27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7年2月6日。
各县市区、市属有关开发区住建局,滨海区、峡山区建设交通局,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市政行业营商环境,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和市政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运行情况,现对《潍坊市市政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潍建发〔2022〕1号)修订如下:
1.删除“第三十八条 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先树优、政策扶持、日常监管等工作中作为重要指标予以应用。”
2.删除“第四十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市政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应将投标人的市场考核、信用评价结果及不良行为记录作为评审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或权重进行量化评审。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资质(资格)、业绩、奖励表彰等已在信用评价中计分的,不再作为资信标评审因素进行量化。建设单位实行招标发包应充分考虑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企业。”
3.删除“市政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中SZlh-5部级市政协会表彰、S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