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发改粮调〔2023〕3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行有效、失效或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2023-12-26规定,现行有效

四川天府新区统筹城乡局、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成都高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各区(市)县发改局(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局,有关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管理,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成都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4日

成都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成都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确保市级储备粮品质符合规定,按照粮食管理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以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粮食宏观调控政策,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执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


第二章  轮换方式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和自主轮换两种方式。

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轮换实行计划管理。轮换计划建议由承储企业根据存储年限和品质情况提出,报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审核后,会同成都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下达轮换计划。

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自主轮换。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且不足部分应以两倍原粮(料)数量作保证。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周期原则为: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2年、散装食用植物油2年;应急成品粮油原则上每年至少轮换1次,且在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

因储备粮品质、项目建设、市场保供等原因,市级储备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应报经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批准。提前轮换的,原则上一年内最多轮换一次;延迟轮换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储存品质属于不宜存的,必须进行轮换;接近不宜存的,应按照先入先出的原则及时清仓出库。储存品质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轮换。需要异品种、异库点轮换的,应经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批准。



第三章  计划与执行

第八条  承储企业于每年9月10日前提出分品种、分库点的下年度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区(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9月20日前审核汇总后报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属粮食储备企业于每年9月20日前提出分品种、分库点的下年度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报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

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综合平衡后,原则上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次年轮换计划下达各承储企业。

第九条  因宏观调控需要,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可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由承储企业负责具体实施。粮食轮换主要通过直接收购、公开竞价交易、邀标竞价等方式进行。应急成品粮油储备采取动态轮换的方式,由承储企业适时进行。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全程留痕备查。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轮入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原则为当年产新粮食。产新前确需轮入上年产新粮食的,应报经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批准,并抄送农发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从粮食轮出当月起,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市级储备粮轮换出入库情况,各区(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月10日前汇总上报辖区内市级储备粮轮换出入库进度。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架空期的,应报经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批准,延长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部分,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不予拨付。


第四章  轮换验收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入库前,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应进行空仓(罐)验收,可采取现场验收及信息化监测手段验收,并以时点图片和其他相关资料为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对将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进行每车称量和检验。入库完毕和销售出库时,应逐仓(罐)进行质量安全检验。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入库验收,包括数量验收和质量安全验收。市属企业的数量验收由市级发改部门组织实施。县属企业的数量验收由县级发改部门组织实施。质量安全验收由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负责现场扦样检验,并将验收情况报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数量、质量均验收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市级储备粮。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数量验收时应结合购销合同、资金支付凭证、对农户开具的收购凭证、企业财务账、分仓保管账、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