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重要历史文化点景观视廊
重要历史文化点景观视廊,从历史文化展示和景观环境控制的角度出发,管控和引导廊道内的建筑高度、建筑风貌与景观塑造,视廊宽度根据文化点周边的地形地物实际确定。本细则确定重要历史文化点景观视廊共4处:
编号 |
视廊位置 |
视廊宽度 |
视廊深度 |
视廊具体保护要求 |
1 |
“三桥四水” (柯桥区) |
85m |
北至万商路,南至104国道 |
维护视廊内传统建筑的通透感和轴线感,传统建筑的整治及新建行为应按照已批复的保护规划进行控制。 |
2 |
广宁桥 (越城区) |
130m |
北至胜利路,南至东街 |
|
3 |
曹娥老坝底 (上虞区) |
130-150m |
北至曹娥江大桥,南至曹娥庙 |
老坝底南侧视廊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曹娥庙主体建筑高度。整体应控制在3层以内,檐口高度不超过9.5米。 建筑布局应采用院落式,避免行列式排布。 |
4 |
西陡门闸坝遗址(上虞区) |
约400m |
北至小越湖北岸,南至春晖中学 |
保护疏朗开阔的郊野尺度,维护山——水——校园的空间尺度,视廊内不得出现集中成片的建设行为及突兀的建(构)筑物。 |
4.2.2 重要运河河湾景观视廊
在运河河道弯度大于25度或者河道局部变化较大的区域,运河沿岸可见景观面增大、层次增多,应设定河湾景观视廊,对视野景观面的建筑高度、体量等风貌形态进行管控和引导,视廊延伸距离一般为200—300米。本细则确定重要河湾景观视廊共10处:
编号 |
河湾视廊位置 |
视廊具体保护要求 |
视廊控制示意图 |
1 |
南湖(越城区) |
应保护原生态的自然开敞景观。 |
|
2 |
白塔洋(越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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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钱清1#桥(柯桥区) |
保留一定的滨河绿带空间,第一界面建筑宜为多层,且分散布局。 视廊背景建筑不宜出现高层,且应分散布局,留有通透视廊。 |
|
4 |
刘宠纪念馆西(柯桥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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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联兴路南(柯桥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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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风泽江廊桥(越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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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山阴故水道(越城区) |
||
8 |
包公殿(上虞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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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凤鸣路河湾(上虞区) |
||
10 |
迎宾大道河湾(上虞区) |
4.2.3 河流交汇景观视廊保护
在重要河流与大运河交汇处,自然生态良好,景观纵深大,应设河流交汇景观视廊,引导廊道内建筑、景观塑造。本细则确定重要河流交汇景观视廊共8处:
编号 |
视廊位置 |
视廊宽度 |
视廊深度 |
视廊具体保护要求 |
1 |
坂湖直江 |
65-160m |
480m |
视廊内沿交汇河流沿岸,应保留一定的绿化景观空间;第一界面建筑宜为低、多层建筑。 |
2 |
鉴湖 |
60-120m |
2000m |
|
3 |
禹陵江 |
60-100m |
2000m |
|
4 |
华顺江 |
60-100m |
500m |
|
5 |
荷花塘 |
100-200m |
800m |
|
6 |
蒿坝老运河 |
40-60m |
300m |
|
7 |
曹娥江 |
350-700m |
2700m |
|
8 |
百沥河 |
60-100m |
1000m |
4.2.4 重要山河景观视廊
保护大运河周边的山体等自然地形地貌构成的背景环境,设定山与河特殊的历史景观通廊,保持历史地理环境特征及整体感,保持大运河与周边历史环境的历史关联性。本细则确定重要山河景观视廊共3处:
编号 |
视廊位置 |
视廊深度 |
视廊具体保护要求 |
1 |
东湖附近 |
北至104国道,南至箬贲山 |
山河景观视廊内建筑不应过高过密,应保证山河景观连续和开敞,保持大运河与周边背景环境的历史关联性。 |
2 |
鉴湖湿地 |
北至运河,南至富盛镇群山 |
|
3 |
东西泊 |
北至运河,南至龙会山 |
4.3 重要景观界面保护要求
重要景观界面分为大运河第一界面和重要历史文化界面两类进行管控。
4.3.1 大运河第一界面
大运河滨河空间由沿线环境的不同要素构成,大运河第一界面指人在大运河全线、两岸行走时视线所及的大运河核心监控区范围内要素构成的视觉侧平面,按主导功能与风貌分为历史文化段、城镇建设段、村庄建设段、自然生态段四类。
4.3.2 重要历史文化界面
重要历史文化界面共64处。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界面5处,历史城区界面1处,历史文化名镇街区文化界面2处(东浦古镇、柯桥历史文化街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界面56处。
4.3.3 管控要求
①基本要求。重要景观界面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与历史文化遗产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应以低、多层为主,不宜采用板式建筑。对景观界面内严重影响传统风貌的现状建(构)筑物,应制定方案积极整改。重点对现状滨河生活生产界面风貌较差及历史文化界面受影响较大的区域进行整治。
②大运河第一界面引导。历史文化段:保护和整治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的风貌建筑,展现邻水而居、依河而市的的历史风貌场景,既有的不协调建(构)筑物,逐步拆除或改造。城镇建设段:塑造滨河界面的通透与丰富性,保证建筑间留有通透视廊,保持滨水梯度的高度秩序,不宜采用板式建筑形式。村庄建设段:保持村落与生态植被相间的景观。新建建筑应做好方案设计,与运河传统风貌相协调,体现江南水乡风貌,烘托运河历史景观环境。生态保护段:维持生态、田园景观为主,除生态绿道、小型驿站、休憩设施、绿化景观、必要的区域交通和公用设施以外,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③重要历史文化界面引导。按照历史文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界面保护,重点整治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街巷的边界与界面。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采取拆除重建方式时,应符合历史风貌的保护要求;采取拆除不建方式时,宜多增加公共开敞空间。
4.4 建筑高度管控要求
4.4.1 基本要求
沿运河两岸新建、重建建筑高度应遵循前低后高、渐次升高的滨水梯度原则。除历史文化空间、历史文化保护区及老城改造区外,原则上以对岸河堤外坡脚为基点,建筑高度不超过建筑退让河岸线距离的1/3(H/D≤1/3),且以同岸河堤外坡脚为基点,建筑高度不超过建筑退让河岸线距离的2/3(H’/D’≤2/3)。
4.4.2 历史文化空间建筑高度管控要求
历史文化空间内建筑高度控制,严格按照《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大运河(绍兴段)遗产保护规划》《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保护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更新导则执行。
4.4.3 生态保护空间、其他农林空间建筑高度控制
在保护运河现有资源和尊重历史环境的前提下,以农田、湿地、河湖等自然郊野风貌为主导。建筑宜采取分散、小体量、低层的组团状聚落布局,鼓励使用地方建筑材质,与自然景观相互掩映,隐入绿野中。原住居民新建、翻建农户自建房以及依法依规配建的服务设施,其建筑层数控制在3层以内,檐口高度不宜突破10.5米。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港口、环卫、给排水等区域性基础设施的建(构)筑物高度,在不影响大运河重要景观风貌的前提下,可按功能要求确定。
4.4.4 城镇建设空间建筑高度控制
滨河建筑高退比,原则上应同时满足对岸H/D≤1/3、同岸H’/D’≤2/3的控制要求,确有困难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及老城改造区,按对岸H/D≤1/3、同岸H’/D’≤1进行控制,其他经省级及以上批准的规划、导则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内的建筑高度,可通过城市设计、视廊分析和景观影响分析综合确定。
港航转型发展区用于港口作业、通航功能需要的建(构)筑物,在不影响大运河重要视线廊道的前提下,其高度根据港口作业功能确定,并应通过优化布局、色彩设计、挖入式等方式,降低对大运河环境风貌的影响。
4.4.5 村庄建设空间建筑高度控制
允许在现有村庄建设边界内新建、翻建农户自建房,以及与大运河文化振兴、乡村振兴、公共服务有关的建设项目,建筑层数控制在3层以内,檐口高度不超过10.5米。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设置的集中安置居民点,建筑层数不应超过6层,檐口高度不超过19米,并同时满足对岸H/D≤1/3、同岸H’/D’≤2/3的高退比控制要求。
4.5 建(构)筑风貌管控要求
4.5.1 建筑风貌管控要求
大运河第一界面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参照第4.3.1条执行,各管控分区其他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如下:
①历史文化空间。历史文化空间内建筑风貌管控,按照已批复的保护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更新导则或相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文件、图集执行。
②城镇建设空间。城镇建设空间内不得修建风格、体量、色调等与大运河遗产不协调的建(构)筑物,注重传统元素和符号的运用,严禁采取过于怪异的体形或过于鲜艳的色彩。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内的建筑风貌,由城市设计研究确定,项目建设方案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严格审查。
③村庄建设空间。应维持江南水乡传统村落的空间尺度、高度轮廓,新建民居建筑应能体现时代风范、绍兴特色。
④生态保护空间、其他农林空间。除必要的水利、航运、市政公用设施外,修建的科研观测、游憩及其他设施建设应生态化、景观化、园林化,选用传统的木材、石材、砖瓦、石灰等作为材质。
4.5.2 基础设施风貌管控要求
防洪排涝、水利、交通、市政公用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大运河相关法律法规、专项保护规划的要求执行,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交通设施应对上跨运河和地下敷设两种方式进行比选,其他基础设施优先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减少对大运河风貌的影响。
4.6 其他管控要求
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河道的驳岸,按照法律法规、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管控。非世界文化遗产河道实施交通、水利工程,不得改变大运河的总体走向,并尽可能维护大运河原有形态和传统堤岸,鼓励建设生态驳岸。
保护和尊重大运河现有资源和历史环境,恢复自然生态面貌,以农田与自然风貌为主导,形成生态绿色走廊。对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沿线的第一照面山进行生态修复、林相改造和绿化提升,提升生态景观质量。生态保护空间内的所有建设活动不得对山体、水源造成破坏和污染,不得改变与大运河有关的河道、生态湿地、湖泊、丘陵山体、特色景观植被等。
5 保障措施
5.1 联审决策,一事一议
建立市、区联审制度,由绍兴市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组织各成员单位对绍兴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涉及的重大项目、重大问题,进行联合审查。管控细则实施前,尚未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已批未建项目及现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与本细则有冲突的,可一事一议。
5.2 法定规划管理衔接
与本细则要求不一致的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应适时启动调整。核心监控区内的详细规划编制(修编)时,重点地段宜同步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在落实本细则要求的基础上,对运河两岸空间景观进行整体研究,形成与大运河空间尺度相协调的景观秩序,加强建筑错落指引,引导公平、有序的空间使用。
5.3 明确职责,保障权益
绍兴市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做好大运河监控区国土空间规划、用途转用等工作,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管控范围、落实管控要求;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监控区内的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工作;市水利局牵头做好大运河绍兴段岸线的保护利用管理;市文广旅游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区划内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开发、利用工作,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点)管理;市建设局牵头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滨海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开发办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监控区日常管控工作;其他市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工作。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名词解释
1.大规模房地产:单块居住用地150亩或建设量1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开发。
2.大型项目:细则中提到的大型工商业项目、商务办公项目、仓储物流设施等,具体如下:
(1)大型仓储物流设施:大型单体物流建筑是指存储型物流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小于等于10万平方米;作业型物流建筑、综合性物流建筑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小于等于15万平方米。大型物流建筑群是指仓储物流建筑群占地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小于等于5平方公里。(根据《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
(2)大型商业项目、商务办公项目是指单体建筑满足以下标准之一:①建筑物层数≥25层,②建筑物高度≥100米。
3.大型、特大型主题公园
主题公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兴建的,占地、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实行封闭式管理,具有一个或多个特定文化旅游主题,为游客有偿提供休闲体验、文化娱乐产品或服务的园区。
特大型主题公园指总占地面积2000亩及以上的主题公园;大型主题公园指总占地面积600亩及以上、不足2000亩的主题公园。
1.世界文化遗产(含遗产要素5个)
遗产名称 |
备注 |
大运河(绍兴段)—含5个遗产要素 |
浙东运河杭州萧山—绍兴段、浙东运河上虞—余姚段、八字桥、古纤道、八字桥历史文化街区 |
2.名城、名镇、历史文化街区
遗产名称 |
备注 |
|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
绍兴古城 |
含西小河、新河弄、越子城、石门槛、前观巷、书圣故里、八字桥、鲁迅故里8片历史文化街区 |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
东浦古镇 |
|
历史文化街区 |
柯桥省级历史文化街区 |
位于绍兴古城外 |
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12处、含遗产要素39个)
遗产名称 |
备注 |
大运河(绍兴段)—13个遗产要素 |
除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5个要素外,还包含梁湖堰坝遗址、拖船弄闸口遗址、老坝底堰坝、五夫长坝及升船机、驿亭坝、渔后桥段古纤道、皋埠段古纤道、上虞段古纤道共8个遗产要素 |
鲁迅故居—3个遗产要素 |
鲁迅故居、三味书屋、周家老台门 |
秋瑾故居—2个遗产要素 |
秋瑾故居、秋瑾烈士纪念碑 |
绍兴古桥群—12个遗产要素 |
太平桥、接渡桥、融光桥、泗龙桥、迎恩桥、光相桥、谢公桥、八字桥*、广宁桥、拜王桥、题扇桥、泾口大桥 备注:八字桥同时为大运河遗产要素 |
吕府 |
|
蔡元培故居 |
|
青藤书屋 |
|
大通学堂和徐锡麟故居—2个遗产要素 |
大通学堂、徐锡麟故居 |
大善寺塔 |
|
柯岩造像及摩崖石刻 |
|
曹娥庙 |
|
春晖中学旧址—2个遗产要素 |
春晖中学旧址、同兴里 |
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22处)
行政区划 |
遗产名称 |
越城区18处 |
沈园、西施山遗址、马臻墓、古越藏书楼、周恩来祖居、尚德当铺、鉴湖遗址及大王庙、东湖石宕遗址、布业会馆、陈建功旧居、热诚学堂旧址、秋官里进士牌坊、陶成章故居、钱业会馆、府山摩崖题刻、王阳明故居遗址、范文澜故居、邵力子故居 |
柯桥区1处 |
姚长子纪念碑与万安桥 |
上虞区3处 |
百沥海塘、萧绍海塘、竺可桢故居 |
5.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共60处)
行政区划 |
遗产名称 |
越城区42处 |
文种墓、烈士墓、董昌生祠摩崖题记、应天塔、孙清简祠、北海桥明代民居、越王台、风雨亭、王羲之故宅、一中鲁迅工作室、来王殿、李家台门太平天国壁画、凌家台门太平天国壁画、探花台门太平天国壁画、杜家台门、天主教堂、朱铁群烈士墓、吼山原始青瓷窑址、章学诚故居、谢家台门、缪家台门、邹家花园、福康医院旧址、宝珠桥、真神堂、府儒学、陈家台门、七星龙局、东双桥与望春桥、南野堂、茅洋桥、火神庙、同泰当铺、承天英华中学旧址、久安洋龙局、建安桥、锦鳞桥、会龙桥、仓弄古井、画桥、小江桥和“永作屏藩”碑、明强学堂旧址 |
柯桥区7处 |
清水亭、宾舍戏台、诸家台门、季家台门、古柯亭、得胜桥、六社庙 |
上虞区11处 |
银山矿冶遗址、苞山“二太公”墓、峰山道场遗址、商代龙窑、汪子望烈士墓、经亨颐故居、陈春澜墓、祥麟桥、舜井、龙山革命烈士纪念碑、梁湖关帝庙 |
6.文物保护点(共75处)
行政区划 |
遗产名称 |
越城区59处 |
府治围墙遗址、龙华寺、长庆寺、钟山寺、小云栖、火神庙戏台、药王庙、静修庵、司马温公祠、金家祠堂、姚家台门、解元台门、宋家台门、施家台门、杨家台门、寿家台门、陈家台门、钱家台门、贺家台门、张家台门、陈家台门、马家台门、凌霄社、泰来裳当店、陈家台门(上大路)、龙华桥、凰仪桥、星郎桥、金斗桥、纺车桥、大庆桥、咸宁桥、望仙桥、灵芝桥、陟望桥、毓秀桥、红门桥、大木桥、古井(新财神殿前)、马龙井、龙湫泉、日池、“清白泉记”碑、刘宗周故居、皋隍庙、华家台门、陈家祠堂、“孝阙流芳”石牌坊、大川桥、新桥、白塔寺、东浦大木桥、朱赓故居遗址、状元台门遗址、榨油地、稽山中学抗日突围纪念碑、冯亦摩故居、西街18号民居、浔阳村百福亭 |
柯桥区11处 |
农民协会旧址、梅村两等小学旧址、五王祠堂、虎山窑址、德胜桥、倪家祠堂、信公桥、三社庙、隆福庵、狗山摩崖石刻、抗战英烈将士碑(柯岩风景区内) |
上虞区5处 |
炼剑桥、曹娥汤公祠、上沙赵婆井、经叔平祖居、杜婉容故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