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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四川省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信息记录管理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四川省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信息记录管理的指导意见
川建行规〔202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3―2022年)的通告》 ( 川建通告〔2023〕68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积极推进我省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及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公租房准入、分配、管理、退出工作,引导保障对象诚信履约,保证保障资源的公平善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 建保〔2019〕55号)等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全省公租房准入、分配、管理、退出等环节,以公租房保障家庭为信用主体,建立住房保障过程中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机制,明确界定失信行为,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引导保障家庭诚信履约,营造住房保障领域良好信用环境。

二、明确工作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全省统一的保障家庭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查询和使用管理制度及信用信息失信行为记录范围清单,并监督执行;

(二)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机制;

(三)建立和管理全省统一的保障家庭信用档案数据库;

(四)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公租房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执行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二)按照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档案要求,做好保障家庭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整理、建档、上报等相关工作;

(三)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保障家庭信用行为的采集、记录、认定,制定惩戒措施清单,对保障家庭的违规失信行为生成失信清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实施惩戒等。

三、统一保障家庭信用档案及信用信息管理

建立全省统一的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档案及信用信息记录标准。保障家庭信用档案是对保障家庭信用信息归集、整理、保存、加工形成的信用记录和报告,包括保障家庭基本信息、保障情况及信用信息。

保障家庭基本信息包括保障家庭的人口、户籍、婚姻、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

信用档案是指保障家庭在住房保障过程中所形成的信用信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行政处理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各地要对保障家庭信用档案进行归档,并实施动态更新、动态管理,确保信用信息记录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

四、界定公租房失信行为

依据《公租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公租房保障家庭失信行为: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六)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七)承租人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未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租赁期满拒不腾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