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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领域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领域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环资规〔2022〕597号


各市(州)、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领域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领域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24日



四川省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领域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领域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更好发挥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对全省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1〕655号)、《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基础规〔2021〕505号)和《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省预算内投资”)的污染治理、节能减碳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领域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省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主要为投资补助。

第三条 省预算内投资应当安排用于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划要求。

第四条 项目安排的省预算内投资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安排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省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包括:

(一)污染治理项目。城镇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污泥处理、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利用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环境污染治理试点等项目。

(二)节能增效项目。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等重点行业和能耗替代项目的节能改造升级,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园区集中供热、热电联产,清洁生产改造等项目。

(三)资源利用和循环经济项目。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可降解塑料等项目。

(四)低碳项目。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重大低碳、零碳、负碳技术和示范推广应用项目,重大节能低碳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重点项目,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等项目。

(五)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国家移交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及其关联性、衍生性问题整改的投资项目。

(六)协同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项目。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系统治理项目及具有较强示范效应的绿色发展项目。

(七)国家安排我省需省级配套的项目。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省预算内投资资金,具体安排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