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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港澳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港澳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9〕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公告》 ( 2021年12月1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台办、外办,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保障港澳台人员在闽工作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9号)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港澳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港澳台人员按自愿的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与我省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台人员,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港澳台人员,可以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