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2〕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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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清浦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二年十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
为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率和清欠率,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 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将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74号),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0]56号文件要求,由政府牵头,按季召开由财政、地税、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的联系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成立劳动、地税、财政和工商等部门参加的扩面工作小组,共同做好对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扩面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下达养老保险费征缴指标,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考虑好缴费工资增长和征缴比例提高的因素要求。地税部门要确保完成当期 92%的收缴率,并按劳动部门提供的清理欠费计划进行追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当期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并追缴一定数额的欠费。为充分调动地税、劳动保障部门征收的积极性,可对完成任务和超额完成任务进行奖励,以促进征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
三、各地要严格维护社会保险法规的严肃性,任何单位、 任何人不得批准任何缴费单位缓缴、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对当月确实暂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只有部分缴费能力的缴费单位,由地税征收机关在次月6日前将此类缴费单位名单及欠费数额情况报财政、地税、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以便财政、地税、劳动保障部门在同月15日内予以认定,合理反映地税征收机关的当期征缴率。
各级财政、地税、劳动保障部门在同月15日内由地税部门牵头,共同对地税征收机关上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经三部门共同盖章后,准予在计算当期征缴率时从征缴计划中扣减。因一部门工作缺位,超过时限的,则视同认定。待缴费单位具备缴费能力后,再由劳动部门下达补缴计划,地税征收机关负责追缴。
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非正规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下岗出“中心”失业人员等独立缴费人数急剧增加,占全部参保独立结算户的90%以上。在地税部门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暂将零、散缴费对象的保险费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征,但其征收数额一律要纳入地税部门征收总额统计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正常办理缴费工资审核,申报征缴计划和建立个人帐户后,要协助地税部门深入企业上门催缴。
五、各级财政、地税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省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县(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政发[2002]67号)文件要求,从2002年7月1日起做好调整缴费比例工作后的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不得自行调整缴费比例。
六、各级财政、地税、审计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开展稽核工作,同时经联系会议商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部分企业开展稽核工作,做到增收截流。对稽核出的企业瞒报、漏报的缴费工资,虚报、冒领的养老金,劳动保障部门追收后,直接上缴财政,并同时转报地税部门,纳入其征缴指标统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追收基金总额不低于0.8%的比例安排稽核工作专项经费。
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主动上门了解情况、督促补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情节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对拒不缴纳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