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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6]112号     2006-10-23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针对各地在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反映出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各类汽车,先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后,由市、州局每月5日前将车辆型号及征税价格上传省局服务器FTP:∥91.16.16.21/车购税车价信息备案处备案。

二、省局决定暂由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全省车辆价格信息汇总工作和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各类汽车车价信息采集汇总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在省局服务器FTP:∥91.16.16.21/车购税车价信息备案处发布相关汽车征税价格信息。在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公布前,各地暂按此价格征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书面告知纳税人办理退税时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