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综〔200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发放贷款以及购买国债的管理。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时,应在确保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和贷款使用的情况下,制定国债购买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在批准的额度内购买国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商业银行柜台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严禁从事国债回购或委托理财业务,严禁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行。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账户的开设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开设账户或转存资金。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历年项目和单位贷款的回收力度,制定回收计划,限定时间回收资金。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应严格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津财综〔2006〕56号)执行。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范围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自2006年起,当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扣除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应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并按规定使用。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的《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