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6〕1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4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发〔2014〕29号)要求,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坚持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扩大救助覆盖面,增强救助时效性、主动性,充分发挥救急难功能,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切实提高全市医疗救助水平。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2.低收入救助对象: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的困难家庭。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确认,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相关规定,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困难家庭。
4.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采取多种救助方式。
1.资助参保。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按一档缴费标准进行全额补助。重点救助对象应于每年集中缴费期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补助标准,依据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政府补助标准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2.完善住院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享受住院救助。
(1)普通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2万元(含)以内的,按70%比例给予救助。
(2)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部分,分别按不低于80%、60%、40%、4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普通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年度累计限额5万元。
3.开展门诊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救助对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门诊慢性病范围,给予门诊救助,救助标准与重点救助对象普通住院救助等同。
(三)加强相关制度衔接。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和临时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救助。加强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临时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主动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救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筹资机制。各级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安排一定数量的福利彩票公益金、鼓励引导社会捐赠等途径,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县级财政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下拨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本级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
(二)建立“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建立完善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机制,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信息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