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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 〔2002〕 1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9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和代扣代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税法规定,所有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军队、个体户等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负有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三、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次月七日内将代扣的税款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
四、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薪和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