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
沪府规〔202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切实增加老年人社会福利,从2016年5月1日起,本市建立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现就完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作如下通知:
一、发放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老年综合津贴。
二、发放标准
老年综合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具体如下:
(一)65-69周岁,每人每月75元;
(二)70-79周岁,每人每月150元;
(三)80-89周岁,每人每月180元;
(四)90-99周岁,每人每月350元;
(五)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今后,老年综合津贴标准的调整,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研究确定。
三、发放程序
老年综合津贴实行“免申即享”。具体发放程序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另行制定。
四、发放形式
老年综合津贴发放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分别于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发放。新增对象或适用发放标准调整的对象,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发放标准按月计算。老年综合津贴制度设立一定年限的追溯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老年综合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上海市敬老卡和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放和管理具体事项,按照相关部门制订的管理办法实施。
五、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是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主管部门。市大数据中心根据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的业务规则,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信息数据开展初步筛选,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形成最终的发放清单。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资格审定、老年综合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相关组织实施工作。居村委会配合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告知提醒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资金保障,落实老年综合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市和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协助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六、政策衔接
(一)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实施后,本市不再实行7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免费交通制度。
(二)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实施后,各区高龄老人货币化营养补贴不再发放;区、街道乡镇对老年人一次性节日慰问和实物补贴等可继续保留。
(三)在认定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等困难对象时,老年综合津贴免于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