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宣布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7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市政府令第30号 |
|
2 |
市政府令第37号 |
|
3 |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
衢政发〔1997〕124号 |
4 |
衢政发〔2007〕71号 |
|
5 |
衢政发〔2009〕65号 |
|
6 |
衢政发〔2010〕12号 |
|
7 |
衢政发〔2010〕20号 |
|
8 |
衢政发〔2011〕39号 |
|
9 |
衢政发〔2011〕66号 |
|
10 |
衢政发〔2011〕89号 |
|
11 |
衢政发〔2011〕103号 |
|
12 |
衢政发〔2012〕19号 |
|
13 |
衢政发〔2012〕42号 |
|
14 |
衢政发〔2013〕19号 |
|
15 |
衢政发〔2014〕55号 |
|
16 |
衢政发〔2015〕24号 |
|
17 |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规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实施意见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01〕80号 |
18 |
衢政办发〔2006〕3号 |
|
19 |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07〕92号 |
20 |
衢政办发〔2009〕71号 |
|
21 |
衢政办发〔2009〕104号 |
|
22 |
衢政办发〔2011〕57号 |
|
23 |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和衢州市本级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1〕85号 |
24 |
衢政办发〔2011〕126号 |
|
25 |
衢政办发〔2012〕49号 |
|
26 |
衢政办发〔2012〕129号 |
|
27 |
衢政办发〔2013〕39号 |
|
28 |
衢政办发〔2013〕91号 |
|
29 |
衢政办发〔2014〕12号 |
|
30 |
衢政办发〔2014〕66号 |
|
31 |
衢政办发〔2014〕90号 |
|
32 |
衢政办发〔2014〕115号 |
|
33 |
衢政办发〔2015〕52号 |
|
34 |
衢政办发〔2017〕52号 |
|
35 |
衢政办发〔2018〕56号 |
|
36 |
衢政办发〔2020〕16号 |
|
37 |
衢政办发〔2020〕23号 |
附件2
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件)
一、《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92号)
1.将第一条中“根据《浙江省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字〔2005〕41号)精神”修改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精神”。
2.将第三条中“应急周转金设立的标准为:市本级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分别不低于300万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园区)分别不低于200万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乡镇工业功能区也要设立应急周转金,额度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修改为“应急周转金设立的标准为:市本级、智慧新城和智造新城分别不低于300万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园区)分别不低于200万元、企业在职职工总数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及乡镇工业功能区不低于50万元”。
3.将第七条第四项中“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及各开发区(园区)设立的独立运行、封闭管理的应急周转金由其自行审批、管理和使用,使用情况及时抄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修改为“智慧新城和智造新城及各开发区(园区)设立的独立运行、封闭管理的应急周转金由其自行审批、管理和使用,使用情况及时抄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
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衢州市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5〕96号)
1.将引言部分中“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4号)精神”修改为“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4号)精神”。
2.将第二部分“开放原则”第(三)点中“鼓励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在公休日、节假日及空闲时段采取分时段、局部、免费和低收费等方式将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并结合实际制定开放方案”修改为“国家机关的体育健身设施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专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其他适当时间向公众开放”。
3.将第三部分“开放办法”第(四)点“开放时间”第1小点中“(1)公共体育场馆及附属设施每天向社会开放不少于8小时;游泳场馆夏季开放每天不少于8小时,冬季有条件开放的游泳场馆每天开放不少于5小时;(2)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体育设施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修改为“(1)除季节性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外,全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2)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开放期间,每天平均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三、《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衢政办发〔2018〕104号)
1.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附件“《衢州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中“《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并实行信用惩戒”。
3.将第十六条中“市本级(含西区、绿色产业集聚区)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动态管理、适时发布”修改为“市本级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动态管理、适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