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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承销行为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承销行为的通知
甬建发〔2024〕2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承销新建商品房行为,保障市场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开发企业的委托销售行为

(一)新建商品房承销机构根据服务范围不同可分为提供新建商品房代理销售服务的经纪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和提供房地产分销服务的经纪机构(以下简称“分销机构”)。开发企业应督促新建商品房承销机构及时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方式(线上、线下)、期限、权限、佣金结算、再委托销售行为约束、承销机构备案状态及销售人员实名登记要求、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

开发企业应严格约束承销机构再次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销售。承销机构再次委托的,开发企业应对接受再委托的机构资格进行审定,并与承销机构、再委托机构书面签订三方协议。

(三)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如实将销售方式、代销机构名称及其销售人员、分销机构名称等信息一并申报。销售过程中承销机构、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四)开发企业(承销机构)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承销机构名称(包括代销机构、分销机构)、承销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承销机构销售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单位、照片、专业水平等内容。

(五)开发企业应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加强对承销机构及其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监督。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开发企业委托,擅自开展新建商品房销售服务的,开发企业应及时对外澄清,告知购房群体慎重选择该经纪机构。因新建商品房承销机构不良销售行为引起的纠纷,由开发企业协调处理,承销机构已损害开发企业利益的,开发企业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二、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承销行为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向购房人提供新建商品房销售服务的,应取得开发企业的委托授权。

(二)代销机构在销售现场以外开展咨询、宣传等销售相关活动时,应在活动现场出示营业执照、备案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商品房销售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