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价商〔2017〕2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天然气管网有限责任公司、省内各城镇燃气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天然气价格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天然气价格,根据价格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福建省物价局
2017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天然气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天然气价格,促进我省天然气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天然气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是指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门站价格、配气价格、终端用户销售价格。
(一)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是指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通过省内短途输气管道提供管道输气服务的价格。
(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是指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经营企业通过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相关设施提供液化天然气储存、气化等服务的价格。
(三)门站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输气管道和设施将天然气销售给城镇燃气公司或燃气电厂在交气点的结算价格。
(四)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配送天然气服务的价格,包括城镇燃气企业按照气源供应方或用户的要求提供输气管道运输服务的代输价格。配气管网是指将门站天然气输送到储气点、调压站和用户的管道及配套设施系统。
(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是指城镇燃气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供应天然气的价格,分为居民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
第四条 天然气价格按照《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五条 制定和调整天然气价格应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同时反映市场供求情况并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 经营管道运输业务、进口液化天然气气化服务业务的天然气经营企业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财务核算独立。
第七条 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独立的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企业管道运输业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组成。
(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有效资产指管道运输企业投入、与输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有效资产不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输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准许收益率按管道负荷率(实际输气量除以设计输气能力)不低于75%取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的原则确定。
(三)税费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计算。
第八条 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按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管道运输气量计算确定。
年度管道运输气量为出口气量或委托运输气量,管道负荷率达到或超过75%的,按实际管道运输气量确定,管道负荷率低于75%的,按75%负荷率对应的气量确定。
第九条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经营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法制定。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按国家或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政府对项目另有规定的,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的制定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门站价格由气源价格、管道运输价格、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进口液化天然气)组成。气源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购入天然气所发生的采购成本。
第十二条 门站价格根据气源价格变动情况实行周期联动调整,可在综合考虑用户气量规模、项目整体效益和市场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分类制定。
第十三条 通过核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
(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合理损耗,通过成本监审核定。准许成本的归集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应予以剔除。配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合理损耗按配气管网供销差率不高于3%确定,配气管网供销差率达到或超过3%的按3%核定;低于3%的据实核定。
(二)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
有效资产指城镇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有效资产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有效资产不含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运行维护费指维持配气管网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三)税费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配气价格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
(一)年度配送气量=年度供气量×(1-核定供销差率)
(二)年度配送气量低于年度最低配送气量时,按年度最低配送气量计算确定配气价格。年度最低配送气量按配气管网50%的负荷率(实际配送气量除以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