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规范和加强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
增值税政策管理,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5号
),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政策的明确
(一)关于《
通知
》第三条第(三)款的干化污泥、燃料,是指采用干化技术处理生产的货物,其生产原料中资源(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的比重不低于90%。
(二)由于《
通知
》第八条规定的划分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第二条的公式存在差异,《
通知
》第八条规定的计算公式,仅适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
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
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进项税额的情形。
二、资格认定及退免税办理
(一)符合《
通知
》规定的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2.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基本情况表;
3.已获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批文复印件;
4.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纳税人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证明;
5.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证明(适用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水的纳税人);
6.《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适用《
通知
》第三条第(二)项中的“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第三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五条第(五)项);
7.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的证书复印件(适用《
通知
》第五条第(六)项);
8.已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具有产品质量检测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出具的符合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及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检测报告(国标或部标见附件)复印件(《
通知
》第三条第(一)、第(二)和第(三)项除外,但应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经信委出具的相关文件);
9.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享受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