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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于印发《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发改区域〔2017〕4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加强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监督管理,规范基金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现将《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监督管理,规范基金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等五部委印发的《“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我省出台的《福建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基金,是指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通过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专门用于“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并采取一次性“切块”方式安排我省的专项建设基金。
第三条 福建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扶贫公司)是我省省级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融资主体和项目资本金承接主体。
有建档立卡国定标准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县(市、区)应当成立相应的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或指定现有投融资平台(以下合称县级投融资平台),承担扶贫开发投融资业务,承担、使用和管理由省扶贫公司下拨的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

第二章 基金注入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国开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依据各自承担的基金规模,与省财政厅、省扶贫公司共同签订投资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省国开行、省农发行采取一次性或分批方式,将基金注入省扶贫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六条 基金严格用于建档立卡国定标准贫困人口的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以及包括同步搬迁人口在内的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七条 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小组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我省国定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和分布情况,分解下达各县(区)基金规模。省扶贫公司根据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小组或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基金规模与县(市、区)投融资平台签订用款协议(应附县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并拨付资金。
第八条 县级投融资平台应当与县(市、区)政府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并根据有关管理办法,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
第九条 县级投融资平台应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管理。要建立台账制度,对基金实行专账管理,严格专款专用,确保安全合规。
第十条 基金自发放到省扶贫公司之日起计息。省国开行、省农发行要设计相应的金融产品,保证省扶贫公司因客观原因未拨付至县级投融资平台的基金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