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死欠核销工作的通知
2003年9月30日甘肃国家税务局甘国税发〔2003〕221号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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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如实核算反映欠缴税金情况,规范核销死欠的确认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对核销死欠确认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望各级税务部门严格执行:
一、核销死欠的范围
因国家产业调整、企业改制等政策要求被依法破产关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或因自行解散而关闭,并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经过法定清算,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经税务机关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滞纳金、欠缴的税收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以及纳税人消亡后,税务机关又查处应补缴税款,且无可执行财产的,其无法追缴的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
二、申请核销死欠应附的资料
1.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
3.法定清算报告复印件;
4.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5.企业自行解散的公告文件复印件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销的文件复印件;
6.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核查报告(详细说明欠缴税金发生的事由、时间、税种、金额、追缴过程);
7.注销税务登记和注销工商登记证明文件。
2001年1月1日前发生的欠缴税金,确认时要求附报的证明文件确实无法取得的,可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征管部门、稽查部门分别出具核查材料。
三、申请核销死欠的程序
对符合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