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二次修正)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2号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在集中清理结束后,应当统一发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2号)两个文件。
三、本公告执行日期的说明
(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