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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黔府发〔201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微型企业是一种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使用资源少、创办速度快和成果见效快等特点,可以让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有机会创业和参与发展,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为大力扶持我省微型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创业带动就业为核心,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全面落实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和民营经济三年倍增计划,推动加快发展与改善人民生活协调同步。从2012年起,全省每年扶持创办2万户微型企业,新增就业人员10万人以上,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微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二、扶持对象及范围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二)具有本省户籍(含集体户口);
(三)无在办企业。

扶持对象创办微型企业,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一组织形式。扶持对象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总额的50%。创办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并安排5人及以上人员(含创业者)就业,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结合我省实际,重点扶持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等行业的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微型企业不列入扶持范围。

三、扶持政策
从我省实际出发,采取“3个15万元”的扶持措施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即投资者出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补助,15万元的税收奖励,15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
(一)财政补助政策。创办的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并经审核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按省、市、县7:1:2的比例分担,各级财政按承担比例年终清算。

(二)税收奖励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省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省级及以下地方留存部份总额进行等额奖励,总计不超过15万元。

(三)融资与担保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可以自有财产抵押、税收奖励为质押或信用贷款等方式,到当地银行或担保机构申请15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有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的县由县级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没有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的县由市级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担保。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出资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提供微利担保。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扶持对象提供贷款和担保支持。

(四)其它扶持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享受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政策,即所有涉及微型企业创办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创办的微型企业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政策支持的,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