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约谈办法》的通知
徐财规〔201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徐财法〔2024〕7号)规定,继续执行
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纪律严肃性,根据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徐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约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
2015年8月18日
徐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根据《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徐州市财政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市财政局在依法对监督对象开展财政监督过程中,针对相关问题,采取约请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被约谈人”)进行警示性谈话、督促整改落实的监督工作方式。
约谈不包括按照监督检查程序依法进行的询问、征求意见等。
第三条 约谈工作由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统一登记备案。
第四条 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在开展财政监督过程中,可根据需要,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召集约谈会。
约谈会由分管局领导、监督检查处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和被约谈人参加。
第五条 以下情形可以进行约谈:
(一)在财政监督检查中,连续出现同类较大违法违规问题的;
(二)违法违规行为反映出单位存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等问题,容易再次出现类似行为的;
(三)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财政处理处罚决定,相关处室催办无果的;
(四)来信来访反映的内容社会影响较大,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阻碍、拒绝接受财政监督或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以召开谈话会或邀约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约谈问题的性质和内容,可以进行个别约谈,也可以对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多个单位或个人进行集体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