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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稽[1994]81号 1994-05-25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10〕28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过建帐健制,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各单位税政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116号            1994-04-23
USHUI.NET®提示:根据《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3 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各地统计,目前全国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已达全部缴纳增值税的工商企业的50%以上,但还有部分小规模企业因会计核算不健全,未达到条件,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为了帮助小规模企业加强经营管理,促进其生产发展,尽快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

抄送:财政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管理,帮助小规模纳税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法规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法规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