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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国资委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管企业资产转让及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7月22日】

关于延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管企业: 

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有关要求,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印发的《潍坊市市管企业资产转让及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潍国资发〔2017〕4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7月22日,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潍坊市国资委      潍坊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1日

潍坊市国资委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管企业资产转让及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国资发〔2017〕41 号

各市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管企业资产转让及租赁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了《潍坊市市管企业资产转让及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国资委 潍坊市财政局
2017 年 6 月 23 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国资委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023-12-22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7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管企业资产转让及租赁行为,促进企业结构调整,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公共资源配置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管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权属企业)。

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市管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转让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将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企业将闲置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设施设备、广告位等资产,全部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资产转让和租赁应遵循法人财产权的资产属性,坚持等价有偿、公开透明、合法规范、经营自主的原则,满足企业资源整合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实现资产有效运营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市管企业的资产转让和租赁监督管理;市管企业负责权属企业资产转让和租赁的管理,定期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资产转让和租赁情况。

第六条  市管企业应制定资产转让、租赁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及责任、工作流程,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租赁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备案表见附件1)。

第七条  企业资产转让、租赁原则上应公开进行。涉及市管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租赁,确需在市管企业之间或市管企业内部非公开进行的,或其他因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交易的,由转让方或出租方逐级报市管企业审核批准,并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管企业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章  资产转让

    第八条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章程中明确重大资产转让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企业重大资产的确定标准,原则上为单宗或批次资产账面净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其他可能导致企业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出资人或债权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转让行为,也作为重大资产管理。

第十条  企业重大资产转让应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对非重大资产转让由企业按程序自行组织公开转让。

第十一条  企业资产转让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转让价格应以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根据转让资产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一)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资产公开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原则上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市管企业及其重要权属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应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管企业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相关情况(情况表见附件2)。

 

第三章  资产租赁

第十六条  企业应制定合理的租赁方案并按照决策审批权限逐级履行决策程序。租赁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产权状况、实务现状、地点、面积、规划用途、资产明细清单等)、租赁原因及目的、可行性、租赁期限及期限确定依据、租金标准及用途、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第十七条  企业资产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需要承租方对承租资产有较大投入的,可适当延长租期。资产单次租赁期限6年以上的应由市管企业审核批准并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披露招租的相关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

  (一)企业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资产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二)企业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资产招租底价每年在10万元以上。

除上述二种情形以外的资产租赁,企业应自行采取公开招租。

企业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进场公开招租。

    第十九条  企业自行采取公开招租的,应通过本企业外部网站及市级以上媒体公告招租信息,也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告招租信息。公告时间均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企业资产的招租底价可根据市场询价及供求情况确定,以周边相同地段,类型、功能、用途相似的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参考依据,或者采取以中介机构估值方式确定招租底价。

  第二十一条  经公开招租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报名者,经市管企业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并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方可实施,但租金标准仍不得低于原招租底价。无报名者,经原决策机构审核批准,可按不低于首次出租底价90%的价格重新公开招租,最多降价两次,若仍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报名者,则重新履行招租程序。

第二十二条  承租方确定后,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时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加强对合同审核和管理,并按合同约定加强履约监管,保证合同正常履行。承租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企业应按约定及时采取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租赁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因重大情况需要变更的,由原决策机构审议。变更内容涉及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核心条款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