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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价规〔20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市价发〔2018〕32号规定,保留。

各区(管委会)物价(分)局、公安(分)局、城管局、财政局、工商(分)局、地税(分)局:

《盐城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公安局 盐城市城管局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工商局 盐城地税局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盐城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疏导车流,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盐城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盐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盐城市区高速公路合围范围内的停车场所,为机动车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而收取费用。

居民小区内停车服务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的备案和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区级物价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四条 开设机动车停车场,必须填报相关资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取得经营资格后方可运营。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实行车辆停放有偿服务收费,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获得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权或承包承租经营权,依照《盐城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取得设置机动车停车场资格;

(二)设有醒目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标志和标线;

(三)设有电子计时计费设备;

(四)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停放和车辆安全;

(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1.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医疗机构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

2.执法部门指定停放违章查扣、交通事故和故障车辆的停车场;

3.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4.利用城市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二)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1.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艺术馆(中心)等公共教育文化场所配建的停车场;

2.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福利机构配建的停车场;

3.住宅小区外配建的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三)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1.商业场所(包括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娱乐场所、金融、通讯等服务行业经营网点及写字楼)建筑物配套的停车场;

2.货运物流中心、配载中心和专业市场设置的配套停车场。

3.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商业性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

(二)综合考虑停车场所的设施设备、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三)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合理配置资源,调节停车供需矛盾,引导停车分流。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停车场,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停车场,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不超过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可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实行市场调节价范围内的停车场,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第九条 为疏导车流,将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划分为三个收费标准区域:

一类区域:北至毓龙路;东至小洋河;南、西至串场河合围内区域;

二类区域:北至黄海路;东至开放大道;南至大庆路;西至盐马路,除一类区域以外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