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27日九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2月2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
经2021年1月27日九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解读
来源:珠海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1-03-02
一、《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2010年5月,市政府颁布了政府规章《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73号令),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全面建立了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对我市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和监督等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一)73号令实施效果显著。十年来,随着73号令的全面、深入实施,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促使各行政机关制度建设步入规范化轨道,有效解决了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容易出现的概念界定不清、内容违法或程序违规以及监督管理制度不落实的情况,呈现出“三多三少”的局面:
一是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中,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违法事项以及保护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规定明显减少,规范行政权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文件明显增多;
二是照抄照搬上级有关文件、操作性差的规范性文件明显减少,保障民生、服务社会、实用性强的规范性文件明显增多;
三是有意规避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的情况明显减少,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各项程序并积极主动沟通的情况明显增多。
(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市根据上级部署,结合规范性文件监管需要和实际情况,逐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管配套制度体系,在三统一制度之外,陆续建立了有效期制度、主体公告制度、政策解读制度、年度统计分析通报制度和实施后评估制度等,为我市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备案、公布等工作提供了详细而明确的依据。
二、废止《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必要性
(一)无法满足我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近年来,国家、省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出新的更高要求,73号令目前主要面临下列问题:
一是制度不够细致全面。73号令未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内部法制审核、集体决策讨论等程序性要求。同时也未包含有效期、主体公告、统计分析、实施后评估等规定。
二是有关规定与上级最新要求不一致。如审查期限、报备期限、简易修改、废止程序及审查建议的处理等,均与省最新规定不一致,易对各区各部门产生误导,不利于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随着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不断提出新的工作要求,并深化规范性文件管理举措,在日常工作中,73号令被适用及引用的频率越来越低。
三是与有关管理现状无法对接。如73号令规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定公布载体为各部门官网和市司法局官网,目前按照政府网站集约化管理的要求,多数市直部门的官方网站已撤销,转而依托市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布政务信息,因此,已无法按原规定实现统一公布,法定公布载体及统一发布方式需要重新确定。
(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健全相关制度。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以下简称277号令)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健全和完善广东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无论是日常监督管理,还是有关考评工作,均以该规章作为依据。
一是在程序方面,以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目的,设置了论证评估、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审核(查)和统一发布等六个必经程序。
二是在内容方面,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边界”与“红线”,细化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基本规范,并规定了制定主体及内容的“十五个不得”禁止性要求。
三是在监督方面,构建了层级监督、社会监督和工作督导相结合的完整体系。此外,277号令还就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延期实施以及责任追究等事宜作了具体规定。
三、征求意见情况
市司法局就废止《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征求了各区、各部门的意见,通过珠海特区报、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反对意见。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市司法局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照277号令的各项规定,总结分析多年来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更好地指导和监督各区、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管工作,为制度建设和改革创新提供法治保障。
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全文废止】
(市政府73号令)
发布日期: 2010-10-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和分类]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行政机关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横琴新区管委会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市、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不适用情形]行政机关制定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除外规定]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和下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概括规定]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行政机关权责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不得设定事项]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二章 起草
第八条[起草主体]规范性文件由组织实施的单位负责起草。
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职权范围,可由其中一个单位牵头组织起草或政府指定的单位起草。
第九条[草案内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目的;
(二)制定依据;
(三)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四)具体的行为规范;
(五)施行日期。
第十条[调查研究]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一条[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各单位对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应当认真研究,并按期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意见协商]起草单位与其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列明不同意见并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第十三条[草案送审]起草单位应当在征求其他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并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三章 审查
第十四条[审查主体]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直接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报送负责本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报送所属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的法制机构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直接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送审材料]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
(三)制定依据;
(四)有关单位的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听证会笔录、调查报告和参考资料等。
第十六条[材料具体规定]起草说明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起草的简要过程、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规定的主要措施、协调情况及有关意见的采纳等作出说明。
制定依据主要包括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