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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的通知
闽建〔2023〕2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委),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省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9日


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可由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 本标准所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统称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活动。
第六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督促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防范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应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的“园林绿化工程监管模块”(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建立工程“双随机”监管机制,依托监管大数据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
第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持有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证或监督员证的监管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及实际需要,开展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监管部门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据《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检查表)开展施工现场抽查、抽测;
(二)监督工程验收情况,重点监管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五)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六)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后,施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项目监管系统”填报工程项目相关监管基础数据;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施工单位填报的信息审核确认后推送项目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第九条 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前,监管部门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编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件2),明确监督主要内容、抽查方式、抽查重点及抽查频次等,并组织建设、监理、施工等责任主体相关人员召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告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条 监管部门应按照监督计划及实际需要对监管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合同工期少于3个月的工程项目,开展监督检查不少于3次。监督检查重点如下:
(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及管理用房、公厕等建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
(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前,应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项清单》(附件3),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告知各方责任主体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等事项。清单公布后,监管部门方可进入现场实施检查,监管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检查表,并经项目经理和总监签字确认。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检查存在问题应锁定具体位置,确保可追溯性。
第十二条 监管人员应根据检查表记录的检查问题,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形成抽查抽测记录,并汇总施工现场其他需整改的施工内容,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相关责任单位整改。
第十三条 责任主体应按照整改时限要求完成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并在“项目监管系统”中递交工程问题整改反馈单;项目监管部门应督促责任单位完成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并在责任主体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处理。
第十四条 对抽查抽测发现某一分部分项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存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监管部门应责令该分部分项工程局部停工改正(或停止使用),督促责任主体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应责令该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全面停工改正:
(一) 园林构筑物及其他建筑物单位工程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经监督抽测达不到强度标准值要求的;
(二) 工程项目被抽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
(三) 工程项目存在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的。
对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包括停止使用)的,监管部门在责任单位提交整改情况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应派员现场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十五条 对项目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附件4),约谈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负责人接受约谈。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故停止施工达3个月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监管部门提出项目中止监督申请,监管部门应在收到中止监督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核实通过后中止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出具《中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5)。工程项目已符合上述中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条件,但相关责任单位不主动办理中止监督申请的,监管部门可向建设单位出具《中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项目复工前,建设单位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监管部门报告后,项目监管部门即恢复该项目监管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恢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6)。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预验收5个工作日前,将预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告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对工程质量预验收进行监督,并形成《工程质量预验收监督记录表》(附件7)。预验收后,由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监管部门提出预验收登记申请,监管部门应在收到预验收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将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告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应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形成工程《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附件8)。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管部门应在竣工验收登记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9),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同时向建设单位出具《终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10),终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已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确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正常组织竣工验收的,可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监管部门提出项目完工登记申请。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完工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终止该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出具《终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终止后,监管部门应及时依托“项目监管系统”整理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记录等资料,形成监督档案(内容详见附件11)。自归档之日起,保存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在监督工作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相关责任单位整改。涉及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涉及质量隐患的,应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具体整改要求及处理意见应按照《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主要问题处理办法》(附件12)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
(三)发现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责任主体改正;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权限依法实施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六)依法依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应依法履职,按规定开展监督工作,对监督工作依法承担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按照规定应当处理而不处理的;
(三)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违法违规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项目中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期间或者终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和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监管指令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四)按照建设工程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形成的监督执法文书以及各方责任主体按规定应向监管部门递交的文书等资料,应通过“项目监管系统”生成电子文档和送达。
第二十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配套的房屋市政工程部分质量安全监督要点参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2023版)》执行;房屋建筑室外工程中的园林绿化部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事项清单
4.约谈通知书
5.中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6.恢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7.工程质量预验收监督记录表
8.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
9.工程质量